沈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要求,沈阳市统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其执法人员持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沈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执法处室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对全市统计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抗拒、阻碍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05号
咨询电话: 22725077 23768083
投诉电话:22953052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四)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五)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六)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八)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九)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十)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
三、执法处室
1.统计执法处
2.统计设计管理处
3.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4.国民经济核算处
5.农村经济统计处
6.工业统计处
7.能源统计处
8.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统计处
9.贸易外经统计处
10.社会科学与文化产业统计处
11.人口与就业统计处
12.普查处
13.服务业统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