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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时间:2017年09月22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沈阳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水平,积极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2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沈阳市统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市统计局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结合我局实际,分别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和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抽查对象的专业属性,从相应名录库中通过抽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将所有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和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通过抽号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实际抽查情况对抽查对象名录库及抽查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按照我局行政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在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使用相机、硬盘等工具进行存储。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统计违法行为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须,应联合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各企业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