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一、总体情况
2026年1月4日,《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简称《基准》)由辽宁省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以辽统字〔2026〕1号文联合印发。全文共19条,包括总则性规定、一套《基准表》、二张《清单》等内容,是辽宁省各级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为更好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基准》,我局及时转发省统计局文件,并明确《沈阳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沈统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二、出台背景
2021年来,统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经历重大系统性调整,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等全面更新,是出台26 版《基准》的核心背景。
其中《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二次修正,旧《基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上位法《统计法》《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相违悖,不能作为统计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出台新《基准》解决处罚依据不合法的矛盾,避免执法违法情形的出现。
三、修改对比
(一)执法主体。新版《基准》第二条规定:本《基准》适用于辽宁省各级统计机构及国家局在辽各级调查队,旧版《基准》则不包括国家局在辽各级调查队。此项规定,解决了此前局队《基准》打架问题。执法主体的统一,实现统计违法行为同地同罚、类案同罚,保证了统计执法的公正合理,是一项明显的立法上的进步。
(二)三大原则。新版《基准》第三条规定了裁量三原则即法制统一、公正合理、教罚结合。
1.法制统一原则。这一原则是旧版《基准》合法裁量原则的延伸,明确要严格依法裁量,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抵触,处罚做出要符合《处罚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公正合理原则。强调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也是《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具体化。
3.教罚结合原则。此原则变化不大,强调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在严格执法同时又要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执法过程中对企业统计业务、法律知识等问题予以指导,做好普法宣传教育,也是统计营商环境建设的需要。
(三)裁量步骤。第四条规定统计行政处罚裁量遵循的步骤。裁量步骤分三步走:界定违法程度→考量从、减、不情形→决定如何处罚。
1.界定违法程度。要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和社会危害后果等,界定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初步确定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第一步基础环节决定统计行政处罚处于何种幅度区间。
2.考量从、减、重情形。为保证统计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是否应当或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形,基于步骤一做出幅度的调整,既体现统计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同时也避免处罚裁量权滥用。
3.决定如何处罚。综合步骤一、二全部因素,决定如何处罚。步骤三不是步骤一、二的简单机械叠加,而是有机结合,最终实现公正合理裁量统计行政处罚。
裁量步骤是处罚裁量工作基本环节,是统计行政处罚的操作指南,是统计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化。
(四)三种情形。新版《基准》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三种裁量环节情形。
1.增设不予处罚情形。第六条增加无主观过错免责、首违不罚情形,增设《不予处罚清单》方便执法人员适用。这一变化符合《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无过错免责、首违不罚规定,并要求进行批评教育,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兼顾执法刚性与温度,严格落实《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体现法制统一性。
2.从轻、减轻情形调整。第七条增设“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将当事人对当地经济社会影响率做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考量因素,而非单纯看违法数额大小及差错率,体现了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定的合理性,符合公正合理原则,可操作性强,是一项明显进步。并增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以清单形式罗列从、减情形,便于实操。
3.从重情形调整。新版《基准》将从重情形由旧版《基准》六种情形调整为四种情形,包括违法数额影响率高的、差错时间长范围大且均达处罚标准的、两年内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及其他情形。取消“暴力或威胁等拒绝阻碍统计执法责令改正后继续违法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情形,体现了法制与实践的良好结合。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复合时的计算规则。新版《基准》规定当存在从轻、从重情节复合情形的,实施处罚应当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的上限或下限,不可突破基准档次,要求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开展裁量。旧版《基准》则规定可以提高或降低一个处罚额度,即可以突破基础档次。这一变化符合从轻、从重处罚基本要义即从其轻从其重,而非减轻。
(五)集体讨论。第十四条规定对情节复杂、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将旧版《基准》5万元标准取消,新版《基准》没有具体标准。
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公民处1万元、法人或其它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的、听证程序案件、数据认定复杂等案件,启动集体讨论程序。
(六)指标细化。第十六条增加了“实物量”指标,即以实物为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主要用于“能源消费量”和“人口”等专业的检查指标,完善了检查指标体系。
(七)基准表。本部分为执法常用内容,变化也较大。
1.增加实物量指标裁量标准。这一变化解决了执法实务中能源消费量等指标裁量标准不明确的矛盾。
2.统计指标违法数额调整。起罚差错额和最大差错额均增加,即起罚差错额由500万元增至1000万元,最大差错额由5亿元增至50亿元,且1000万元至50亿元分档细化。这一变化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执法操作强。
3.增设“违法情节”档次。设立“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四种情形。从罚款数额来看,情节轻微为罚款5万元以下,情节较重为罚款5万元-10万元,情节严重为罚款10万元以上。其中,差错率超过60%的区分有无主观故意,如存在主观故意,差错率超过60%的为情节严重。将具体情形与主观过错相结合,“基本情节+主观分档”关联裁量,分梯度划定处罚空间,既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又避免“客观归罪”,很好地兼顾统计执法效率与公平。同时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罚款10万元以上)相衔接,保证处罚及失信惩戒的公正合理。
新版《基准》紧扣上位法修订精神,核心亮点突出,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符合统计执法实践需要,将有效推动统计执法严格规范高效进行。
1.优化适用范围。将地方统计机构与国家调查队系统纳入同一裁量体系,解决执法标准不统一矛盾。
2.细化裁量规则。增加“无主观过错免责”“初次违法轻罚可免”等情形,符合《处罚法》规定,兼顾执法刚性与温度。
3.违法情节明确。区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四种情形,明确裁量范围,为综合考量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4.优化裁量标准。新版《基准》坚持主客观关联裁量,对于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情节存在较重以上的情形,适用10万元以上罚款,非故意的罚款明显下调。既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又避免“客观归罪”,兼顾统计执法效率与公平。
5.监督机制强化。扩大集体讨论案件范围,加强对处罚裁量的监督,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