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局内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沈阳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沈统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沈阳市统计局
2026年4月2日
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pdf
文件链接:《关于转发〈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