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23〕6号),市统计局决定组建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罗 磊 市统计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葛文喆 市统计局副局长
副 主 任:卫丽莹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红兵 市统计局副局长
郭 悦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张旭萍 市统计局总经济师
姜希一 市统计局总工程师
孟 为 市统计局一级调研员
成 员:马晓红 市统计局普查处处长
武华鹏 市统计局农业农村处处长
孔 婷 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处长
颜 喆 市统计局工业统计处处长
李梦瑶 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统计处处长
孙侠飞 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处长
苗 苗 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处处长
孙 峥 市统计局新经济处处长
赵洪阳 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张九旭 市统计局办公室副主任
王忠宁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处处长
张 滨 市统计局法治监督处处长
赵 红 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处长
邢 宇 市统计局信息管理处处长
吴 浩 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处长
李 岩 市统计局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处长
赵艳霞 市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处处长
张向阳 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处长
马 健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主任
那 琪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李牧云 市信息中心政务服务保障二部部长
代 晶 辽宁省统计局沈阳调查队副队长
赵师丰 辽宁省统计局沈阳调查队副队长
二、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
曹金萍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孟 醒 市委网信办网络传播处处长
曲 丹 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马 骧 市委军民融合办国防科技工业处处长
周青霈 市政府督查室督查二处副处长
张宏建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处长
李 明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孔令春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处副处长
祖旭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处处长
安 培 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宗教二处处长
曹 杰 市公安局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刘 玲 市民政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刘彦峰 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宋 建 市财政局政法处处长
邹云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研究处处长
范 凯 市自然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部长
程琳琳 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
闫姣娜 市房产局财务计划处处长
周大为 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管理处处长
张 莲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规划处处长
孟 霄 市水务局规划计划处副处长
李昊鹏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副处长
许 戈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财务处处长
曲岳旭 市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处处长
罗 超 市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处处长
齐子良 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局长
张 波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指导处处长
吴广田 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发展二处处长
张玉春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处长
高金才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部长
赵 琦 市大数据管理局数据资源管理处副处长
吴健雄 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焦 石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货币信贷统计处处长
三、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23〕6号)有关精神,结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经普办是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普办职责:具体负责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市经普办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六条 市经普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统计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经普办下设16个工作组,分别是:组织协调组、方案实施组、外联宣传组、数据协调组、投入产出组、后勤保障组、执法监督组、数据处理组、调查一组、调查二组、调查三组、调查四组、调查五组、调查六组、调查七组、调查八组。
第八条 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专业调查组负责本专业全行业各类型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普查登记实施工作,并对清查、普查表数据进行审核、验收、上报,对清查、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各工作组的具体职责:
1.组织协调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普查各项工作,制定普查工作规划;组织和协调办公室重大活动和事项;负责调度各级普查机构工作情况,组织和协调召开普查工作、培训会议;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工作报告等重要文字材料,撰写工作简报、编写工作信息和大事记;负责市经普办日常性公文起草、公文管理、流转和归档,印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各阶段文字、影像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组织开展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和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普查总结表彰工作;负责组织督查、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工作落实情况,并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登记资料,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做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等工作;负责协调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普查相关工作。
负责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发布普查数据和起草普查公报,组织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普查资料的课题研究和分析研究;组织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布置培训资料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组 长: 马晓红 市统计局普查处处长
副组长: 许 阳
联络员: 张梦珊
(组 员:张 瑞、张晓鹏、徐 阳、张梦珊、姜 博、刘青松)
2.方案实施组:负责制定全市经济普查试点方案、实施方案,制定普查标准和目录;组织实施普查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普查业务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普查员手册;统一布置普查方案、统一编写有关业务问题解答;负责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底册制定、单位清查、小区划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普查清查数据库及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底册制定、单位清查、“两员”选聘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普查数据质量监控办法,协调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沟通协调普查方案、普查表、培训教材等印刷工作;指导普查登记,协调市经普办各业务组的相关工作等;负责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抽取个体户样本,负责主要指标解释和有关问题解答;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方法制度工作。
组 长: 武华鹏 市统计局农业农村处处长
副组长: 韩宝喜
联络员: 徐 阳
(组 员:邱 天、张明姝、徐 阳、姜 博)
3.外联宣传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普查宣传活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制发普查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广告片、短视频和宣传片等各类宣传品;负责策划宣传周、宣传月等大型活动;负责经济普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建立、管理、信息加载和上报;负责全市经普宣传的其它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普查宣传相关的其他工作。
组 长: 孙中美 沈阳市统计调查服务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 于 涛
联络员: 张 瑞
(组 员:张 瑞、刘 莹、江 海)
4.数据协调组:负责指导普查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评估认定工作;参与全市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和确认,提前对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提出建议和应对措施;负责会同各专业做好国民经济核算相关的业务联动,做好普查整体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组织相关专业对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与普查综合数据进行协调匹配并对抽样调查结果进行推算、评估、分析;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负责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普查数据协调相关的其他工作。
组 长: 孔 婷 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处长
副组长: 颜 喆 李梦瑶 孙侠飞 苗 苗 李 岩
吴 浩 赵艳霞 孙 峥 韩宝喜
联络员: 宫善栋 张洋子筠
5.投入产出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管理维护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组织做好电子台账填写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调查组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培训、编写培训材料和问题解答集;负责制定投入产出调查包保责任制度;负责组织相关调查组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表填报、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调查组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表数据审核及验收工作;负责制定投入产出调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评估办法;负责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负责投入产出表编制等资料开发工作;负责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投入产出调查相关的其他工作。
组 长: 孔 婷 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处长
副组长: 刘 迪 郑彦军
联络员: 蒋梅梅 包玮维
6.后勤保障组:负责编制和落实普查经费预算,管理普查经费开支,督促县级普查经费的落实;做好普查设备和物资、印刷、宣传用品等申请、立项、采购招标等工作及相关物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组织普查大型活动,承担普查会议会务工作;负责普查车辆保障等其他各项日常性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 长: 赵洪阳 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 张九旭
联络员: 刘奎禄 张 瑞
7.执法监督组:负责《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编印法治宣传材料,并进行培训;负责受理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负责对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张 滨 市统计局法治监督处处长
王忠宁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处处长
副组长: 张明浩
联络员: 武耀明(监督) 黄施泽(执法)
8.数据处理组:负责全市普查数据处理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普查数据处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参与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负责数据处理设备及网络环境搭建和系统维护运行;负责管理普查数据处理应用平台;负责普查区电子地图建立和管理;负责数据处理程序培训和培训资料编写;负责定期加工汇总相关普查数据;负责指导各专业的数据处理工作,配合各专业做好普查数据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工作;负责手持电子采集终端内容加载、数据传输、数据接收;参与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和数据上报工作;参与相关问题解答和数据质量抽查;负责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编辑的技术支持;负责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李牧云 市信息中心政务服务保障二部部长
副组长: 李久波 张明姝
联络员: 王 晶
9.调查一组:负责工业专业(一套表、非一套表、个体户)、战略性新兴产业、军工保密单位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工业专业普查方案,参与主要指标解释和有关问题解答;负责本专业业务培训和编写普查培训资料;负责本专业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认定;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质量评估办法;负责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数据质量抽检控制工作,负责对本专业普查综合数据和个体经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负责本专业投入产出培训、电子台账填写检查指导、投入产出调查表数据审核及验收工作;负责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归档整理,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颜 喆 市统计局工业统计处处长
副组长: 陈 曦
联络员: 陈 晨
10.调查二组:负责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和投资专业(一套表、非一套表、个体户)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和投资专业普查方案,参与主要指标解释和有关问题解答;负责本专业业务培训和编写普查培训资料;负责本专业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认定;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质量评估办法;负责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数据质量抽检控制工作,负责对本专业普查综合数据和个体经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负责本专业投入产出培训、电子台账填写检查指导、投入产出调查表数据审核及验收工作;负责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归档整理,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李梦瑶 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统计处处长
副组长: 李 璞
联络员: 马 丽
11.调查三组:负责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专业(一套表、非一套表、个体户)普查的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并实施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专业普查方案,参与主要指标解释和有关问题解答;负责本专业业务培训和编写普查培训资料;负责本专业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认定;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质量评估办法;负责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数据质量抽检控制工作,负责对本专业普查综合数据和个体经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负责本专业投入产出培训、电子台账填写检查指导、投入产出调查表数据审核及验收工作;负责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归档整理,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孙侠飞 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处长
副组长: 李 涵
联络员: 赵雅婷
12.调查四组:负责服务业专业(一套表、非一套表、个体户、保密单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普查的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并实施服务业专业、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普查方案,参与主要指标解释和有关问题解答;负责本专业业务培训和编写普查培训资料;负责本专业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认定;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质量评估办法;负责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数据质量抽检控制工作,负责对本专业普查综合数据和个体经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负责本专业投入产出培训、电子台账填写检查指导、投入产出调查表数据审核及验收工作;负责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归档整理,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苗 苗 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处处长
副组长: 杨雪娇
联络员: 聂云诚
13.调查五组:负责科技专业、文化及相关产业、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普查的组织实施,制定并实施科技专业、文化及相关产业、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普查方案,参与主要指标解释和有关问题解答;负责本专业业务培训和编写普查培训资料;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质量评估办法;负责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数据质量抽检控制工作,负责对本专业普查综合数据进行评估、分析;负责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归档整理,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李 岩 市统计局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处长
副组长: 张 晔
联络员: 刘玉宝
14.调查六组:负责能源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并实施能源专业普查方案,参与主要指标解释和有关问题解答;负责本专业业务培训和编写普查培训资料;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质量评估办法;负责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数据质量抽检控制工作,负责对本专业普查综合数据进行评估、分析;负责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归档整理,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吴 浩 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处长
副组长: 卞阳阳
联络员: 依 雪
15.调查七组:负责劳动工资专业(一套表、非一套表、个体户)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并实施劳动工资专业普查方案,参与主要指标解释和有关问题解答;负责本专业业务培训和编写普查培训资料;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质量评估办法;负责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数据质量抽检控制工作,负责对本专业普查综合数据进行评估、分析;负责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归档整理,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赵艳霞 市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处处长
副组长: 杜 瑞
联络员: 熊立双
16.调查八组:负责数字经济等新经济的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并实施数字经济普查方案,参与主要指标解释和有关问题解答;负责本专业业务培训和编写普查培训资料;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质量评估办法;负责本专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数据质量抽检控制工作,负责对本专业普查综合数据进行评估、分析;负责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归档整理,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组 长: 孙 峥 市统计局新经济处处长
副组长: 史 强
联络员: 杨 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经普办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办公室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组织协调组负责。外联宣传组负责根据会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编写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十条 市经普办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人员,会议主要内容是集中学习,通报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召集办公室成员参加或安排有关工作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列席会议,会议内容为审议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办公室工作会议一般由负责日常事务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有关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及有关副组长。会议主要内容是落实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安排部署有关工作事项;讨论具体决策事项;总结上阶段工作,听取各工作组工作进度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汇报,听取并讨论各工作组提出的相关问题,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研究处理日常有关事项;提出重大问题的建议报办公室主任会议。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十四条 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向主任汇报。
第十五条 会议地点的选择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时与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告知。各类会议均须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七条 公文审批、处理要按照《沈阳市统计局公文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经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沈经普办字)、通知(沈经普办发)、通告、函(沈经普办函)、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和工作简报等。
第十九条 市经普办公文的批办工作由组织协调组归口管理。来文由组织协调组统一接收登记、分发、传递、督办和归档。发文由组织协调组统一编号、印刷、发送、存档。凡对下级的公文,除存档外均以电子版形式在市经济普查网上发布。以市经普办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组织协调组核稿,主任签发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公文的经办人应严格按照程序,及时高效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组织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市经普办印章须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经普办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经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外出调研或参加会议等经普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普查中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及理论学习,密切关注普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市经普办组成部门要加强督导调研,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