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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年07月13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各有关企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制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依据此指导意见,不断规范企业(单位)统计行为,夯实统计基础,确保我市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沈阳市国家统计局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阳市统计局

                                  2020年7月1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单位)

    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我市联网直报企业(单位)(范围见注释)及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企业(单位)统计行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单位)统计职责,规范统计工作流程,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统计任务,提高依法统计意识

            1.企业(单位)的基本统计任务

        ——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监督与企业(单位)统计数据生产有关的各项统计、计量、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管理企业(单位)各类统计报表和各类统计资料;

    ——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费收入支出等开展统计分析,为经营决策和工作开展提供统计服务;

    ——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统计调研、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统计督导等工作,提供检查中所需的各种资料。

    2.企业(单位)应按政府统计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条件,参加政府统计机构举办的年度统计报表布置会议和相关的业务培训

    3.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不论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如何,除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注册地外,其他企业(单位)均应接受生产经营(工作)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4.企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应采用网上直报方式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单位),拒绝网上直报、擅自退出网上直报或不通过网络上报统计资料,经政府统计机构催报仍拒不报送的,应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5.企业(单位)一旦发生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企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切实压实责任

    1.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单位)履行统计义务法定第一责任人;统计负责人是企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企业(单位)统计工作。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向当地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或按其要求向“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2.企业(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设置统计岗位并配备统计人员。大中型企业应明确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与各项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建立企业(单位)内部统计数据传递和报送机制;小型企业和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3.企业(单位)配备与政府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2具备统计(财会)从业资格或具备统计(财会)专业技术职称

    3有两年以上统计工作经历

    企业(单位)有义务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工作调整变化时,应提前20天到当地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或按其要求到“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前10天安排新统计人员到岗并开展工作交接。新到岗的统计人员应按本辖区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接受统计业务培训。

    新增的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必须接受县级及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4.企业(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对上报统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统计工作有序有效

          1.设立企业(单位)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是统计数据采集的基础,原始记录可以采用纸介质或电子凭证进行登记。原始记录应留底备查,原始记录数据修改变动应有说明。

       2.建立健全统计台账。企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和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需要,定期用表格形式将分散的原始记录进行分组、归纳、计算、汇总,作为编制统计报表的依据。统计台账指标应当依据专业统计需要设置,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应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对所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财务、业务核算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统计的财务、业务核算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负责人应当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复核,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填报完整。

      4.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签署制度。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的各种统计报表,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联网直报平台或以电子版方式报送的统计数据,企业(单位)应按要求在每张电子报表下部填写填表人姓名、电话;所有电子报表均应保存纸介质报表,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签名和上报日期完整,加盖本单位公章。

      5.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归档制度。各类统计资料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管理,便于查询。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内部报表等至少保存2年;综合统计年报等汇总性统计资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涉及企业(单位)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应永久保存。电子数据资料应当备份存档,并保存纸介质材料。

      6.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交接制度。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履行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移交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制、业务培训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下发的公文资料、登录联网直报系统的口令、密码等。交接资料应登记造册,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名确认。

        四、依法统计,确保企业权利和义务

             1.联网直报企业(单位)应在自身生产经营达到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或按其要求到“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计关系。

    2.企业(单位)应独立集统计数据,独立上报统计资料,有权抵制任何干涉独立填报权的行为,并向市统计局或当地县级统计局举报。

       3.企业(单位)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查询、催报,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如实回复,或者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4.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报送的统计报表无签字或者盖章、报送统计数据有错误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指出,以及发生其他需要依法补正统计资料的情形时,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向其他提供该数据的单位提出修正。

    5.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统计调查(报表)制度、未标明法定标志或法定标志不完整的,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政府统计人员现场调查未出示工作证件,企业(单位)有权拒绝提供统计数据。 

      注:联网直报企业(单位)是指沈阳市辖区内纳入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其他有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企业(单位)。具体标准为:

    1工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3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4)服务业可分为三类: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资质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企业(三级资质以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6)其他有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企业(单位)。

                                             

    文件链接:沈统发〔2020〕13号 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图解】《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单位)统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