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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年02月13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透明预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统计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预决算信息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我局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二)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公开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和沈阳市统计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政预决算”专栏同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我局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我局所属单位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我局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密审查和公开程序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十条  办公室按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信息和公开要求,起草我局部门预决算公开文件,经局保密部门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履行公开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沈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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