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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年09月06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区、县(市)统计局:

    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安排和《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年度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23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由非普查年份的两次合并为一次。2023年11月1日前,各区、县(市)统计局在10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一次性完成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取消2023年第二批次年度和12月月度审核。

    (二)审核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7.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此类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规上单位范围的法人单位。

    (三)审核类型

    1.拟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下同),“规下升规上”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

    2.拟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单位详细名称变更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单位,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单位,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

    3.拟退出的调查单位。“规上转规下”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二、2024年月度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工作在2至12月开展。2月,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1月8日;3至12月,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28日。

    (二)审核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单位确定标准与年度审核要求相同。

    (三)审核类型

    1.拟纳入单位

    (1)2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2)3—11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3)12月纳入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2.拟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

    单位详细名称变更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单位,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单位。

    3.拟退出的调查单位

    (1)2月退出单位。“规上转规下”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3—11月退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仅限“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单位申报此类型)。

    (3)12月退出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拟纳入单位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和现场核查确认书通过“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能够验证身份的企业,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1.新开业(投产)单位和“规下升规上”需纳入的单位。

    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彩色清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彩色清晰照片(需能直观、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照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规下升规上”企业还需提供同期分月产值、收入数据。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战新产品照片需附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战新产品名称、用途、技术标准及生产工艺等),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汽车整车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还需提供产业活动单位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告知上级法人单位独立纳统事项的承诺说明(含上级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筑业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提供补充材料(详见附件7)。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提供补充材料(详见附件7)。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企业主要业务活动说明(按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早于上年第4季度,还需提供上年第4季度或当年开始营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非单纯购置项目的立项文件(指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无立项文件的,可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施工合同和现场照片;单纯购置项目的购置合同(或付款凭证或备案文件)、设备照片。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3.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应按照拟纳入专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5.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具体要求与“规下升规上”单位要求一致;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具体要求与新开业(投产)单位要求一致。

    (二)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

    需提供《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其中,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与拟纳入单位相同;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还需要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战新产品照片需附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战新产品名称、用途、技术标准及生产工艺等),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企业说明及附表,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删除战新标识原因(如因产品停产,则应包含停产产品信息及停产原因等),附表为当年已停产战新产品目录和现有工业产品目录等;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退出的调查单位

    需提供《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二)》。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供证书的要求与拟纳入单位相同;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四、注意事项

    (一)要结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认真核实在库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核实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法人单位或允许视同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行业代码、(注册)区划代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等基础信息是否准确。2023年10月定报调查单位库信息与清查结果不一致的,经核实需要退库或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要在年度审核中进行申报。经审核确定的全部2023年年度一套表调查单位(摘抄数据单位除外),必须存在一张对应的单位清查表。一套表调查单位的普查基本情况表(601表)基础信息将由国家统计局在普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报表类别、单位所在的省级区划代码(注册区划代码)根据年度审核结果形成;其他指标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形成,并利用单位清查结果进行相应更新。

    (二)拟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是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三)经审核通过的注销或吊销、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国家统计局将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601表和201-1表)中分别设置摘抄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有关后续表当期累计数和上年同期数,摘抄期满后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在次年年报时停止摘抄数据并退库,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在次年2月定报时停止摘抄数据并退库。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在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前恢复正常运营,需以“停业(歇业)恢复运营”类型重新申报纳入;如在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前注(吊)销,需以“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类型重新申报退出,不延长摘抄期限。经审核通过的注销或吊销退出单位不再属于一套表调查单位,停业(歇业)退出单位摘抄期满后不再属于一套表调查单位。

    (四)审核登记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计指标用于计算新纳入单位的初始单位规模,按入库时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五)经审核通过的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如上年战新年报表中本期数不为“0”的,国家统计局将设置摘抄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上年同期数,至次年年报时摘抄期满后彻底退出战新企业名录库,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

    (六)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的2023年12月定报调查单位库,根据2023年年度审核结果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统计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以单位清查为契机统筹做好年度审核确认工作,严把审核入退库关,既要防止不达规单位入库,或未按要求退库,也要防止达规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入库,确保调查单位审核质量。

    (二)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单位界定是否准确、证照类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名录基础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有重复申报等内容,牵头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单位重复和其他争议问题。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还负责将纳入、变更和退出的调查单位审核结果以及签字盖章后的年度、月度增减变动汇总表上报统计局调查队普查工作部。各级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审核申报的专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代码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及新纳入单位规模划型相关指标是否准确等内容。

    (三)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的培训,针对调查单位的认定标准、审核要求和审核管理系统实操技巧等,有系统地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要加强依法统计依法纳统宣传,切实做好统计便企服务,引导一套表调查单位积极配合统计工作。

    (四)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部门共享信息、单位清查数据、公共网络平台信息和大数据等可用信息,核查拟入库单位和在库单位的真实性和信息的准确性,进一步把好一套表调查单位源头数据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对核查发现的虚假单位、虚报规模等问题,及时反馈执法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作为相关专业数据评估的参考依据。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