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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年05月28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局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沈阳市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复核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沈阳市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复核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关于开展规范涉企处罚检查整治活动的通知》(辽政法发〔2018〕10号)和沈阳市《关于开展规范涉企处罚检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内涉企行政处罚实行复核制度。凡是按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复核。

    第三条 法规处负责涉企行政处罚复核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涉企行政处罚的复核人员。

    第四条 涉企行政处罚复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履行了告知(听证告知)程序;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处罚告知前是否进行法制审核;

    (九)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第五条 涉企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装订成册的涉企行政处罚案卷报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六条 复核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附于卷后,另一份由复核人员装订存档。

    第七条 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回访。

    第八条 复核人员认为行政处罚不当确需变更、停止、或撤销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复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复核职责,确保涉企处罚公正合理,复核人员在进行复核工作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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