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处(室):
现将《沈阳市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沈阳市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导向,到2019年底,在统计执法工作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全面实施依法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推行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主动向社会公开统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且依法确需公开的信息,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
(1)编制《沈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沈阳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沈阳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服务指南》《沈阳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做好修订完善及动态调整维护工作,并在沈阳市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2)在沈阳市门户网站公开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
2.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亮证执法和履行告知程序。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统计执法证,出具必要的统计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等内容,未取得统计执法资格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3.加强事后公开。
(1)统计行政执法结果对外公示。在统计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2)按照国家和省、市“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统计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4)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沈阳市统计局上年度统计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沈阳市政府和辽宁省统计局。
(二)全面推行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统计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制定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
2.完善文字记录。
(1)统一文书格式。根据省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及时补充制定或修订完善全市统一的统计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2)规范统计行政执法用语。研究制定统计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3.规范音像记录。
(1)建立健全统计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2)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及场所。根据统计执法需要,配备相关音像记录设备,逐步建立统计违法案件专用办公场所,并根据需要建立音像记录场所。
4.严格记录归档。
(1)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制定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统计行政执法案卷材料,明确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等相关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2)探索建立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研究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深入推进重大统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 明确审核机构。沈阳市统计局由法规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力量,聘请的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2. 明确审核范围。
(1)法制审核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①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
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加强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 明确审核内容。
(1)法制审核的内容。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统计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①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②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⑤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上述情况的有关材料由统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规处;法规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2)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法规处完成审核后,要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统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报送审核。
(四)全面推进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开展网上统计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推进统计政执法数据共享共通,明确统计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统计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积极推进与政府有关部门执法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工作步骤及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内各处室为成员单位的市统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加强对全市统计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形成统筹统计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并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于2019年7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及时总结
自2019年8月起,全局执法活动要按照新制定修订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及时对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将“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