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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 办法(2025年修订版)>》
    时间:2025年10月22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核查

    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局内各处室、统计调查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适应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需要,我局依据国家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国统字〔202326号)辽宁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辽统办字〔20239号)结合我实际,对《沈阳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沈统发2023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沈阳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沈统发20233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统计局

                                      2025年10月20日


    沈阳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2025年修订版

    沈阳市统计局

    202510


      

    调查单位名录库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农业农村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能源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投资领域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贸经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服务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人口就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研发创新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调查单位名录库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在库一套表调查单位、拟增减变动的一套表调查单位。

    二、核查内容

    (一)单位真实性情况:包括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正常运营等。

    (二)界定准确性情况:是否法人单位、是否允许视同法人单位等。

    (三)主要指标准确性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区划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和机构类型等属性指标是否正确。

    (四)申报材料完整性情况:拟增减变动单位证照类申报材料等是否完整规范。

    三、核查方式

    在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全流程各环节,综合运用平台审核、专业审核、信息比对、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由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及相关专业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进行全面审核及重点核查。

    (一)事前核查

    1.平台审核: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通过调查单位审核系统,对拟增减变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表、审核登记表、证照类申报材料进行平台审核。重点核实是否法人单位或允许视同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等属性指标是否正确,是否属于当期审核申报范围、审核类型是否正确等市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牵头解决跨地区、跨专业的单位重复等问题。

    2.专业审核:专业统计机构按照调查单位审核管理职责分工,对拟增减变动单位的专业材料完整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要求、主要业务活动和所属行业的正确性进行审核。

    3.信息比对: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利用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信息对拟新增单位的运营状态进行比对核查,核对企业登记状态是否为存续状态在营、开业、在册,对非存续状态的核实是否正常运营;比对新增单位的单位类型,核对企业类型是否为法人单位,对类型为分支机构的核实是否允许视同法人单位;比对新增和变更单位的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与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有差异的重点核实。

    (二)事中核查

    1.平台审核: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对统计云平台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年报数据进行平台审核。充分运用平台审核公式及查询模板,对各类属性指标填报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检查,核实修改漏填、错填、奇异值、不一致和不匹配等问题,核实法人单位和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关系的准确性

    2.专业审核:专业统计机构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对专业性指标进行审核。

    3.信息比对: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利用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信息对一套表调查单位的法产关联关系进行比对核查,核对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填报的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数量与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有差异的反馈调查对象进行核实。

    4.重点核实: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通过分析分地区、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等单位数汇总表,发现不协调、不匹配等问题,重点核实有关基层数据。对企业控股情况、执行会计标准类别等分组指标填写“9其他”选项的,以及调查对象填报的审核备注信息进行人工审核。

    (三)事后核查

    1.现场核查:全市选取一定比例的一套表调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内容包括: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法人单位或允许视同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所在地区划代码、注册地区划代码、成立时间、运营状态、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机构类型等属性指标是否准确。

    2.信息比对: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利用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信息定期对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运营状态进行比对核查,核对企业登记状态是否为注销、吊销、迁出、歇业等,核实是否正常运营;比对单位类型,核对企业类型是否为法人单位,对类型为分支机构的核实是否允许视同法人单位;比对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与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有差异的重点核实。

    四、核查频次

    调查单位名录库数据原则上每开展一次集中现场核查,国家统计局有明确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核查数量按照国家、省统计局相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核查是夯实调查单位统计基础,提高调查单位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各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工作机制,将其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名录库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

    (二)压实工作责任

    平台审核和专业审核工作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和专业统计机构联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以“县级组织自查+市级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逐户填写《调查单位现场核查情况表》;信息比对核查由国家和省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组织开展为主,市、县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按地区情况开展补充核查。各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要抓细抓实各项工作环节,规范核查工作流程,从源头把好数据质量关,高质高效完成核查工作,充分发挥核查工作对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的保障作用。

    (三)推进专业协同

    按照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有关规定,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负责对单位真实性、除专业性指标外其他主要属性指标的准确性开展核查,相关专业统计机构负责对单位真实性、是否符合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要求、主要业务活动和所属行业是否准确等开展核查。各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要与相关专业统计机构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夯实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并将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提供相关专业统计机构作为数据评估参考依据。

    (四)强化整改落实

    市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按照核查工作要求,按时向省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上报相关情况和核查结果,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组织整改到位。平台审核、信息比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下级统计机构或调查对象核实查询。现场核查、利用部门信息比对核查中发现的单位运营状态和主要信息变化等,由市级名录库主管统计机构组织在最近一期的月度或年度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中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农村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农村统计调查涉及的调查单位(户)、行政村(涉农居委会)、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等调查对象及从事农村统计调查的基层统计机构、基层统计人员和辅助调查员。其中,季度及年定报数据异常的地区为重点核查地区,数据异常的调查对象为重点核查对象。

    核查内容

    (一)种植业统计

    1.基础账册(表)质量

    基层原始调查表是否齐全;台账设立是否合理;基层台账填报是否规范、准确,保存是否完整;数据过录、录入是否正确。

    2.基础数据质量

    对比查看报表(台账)、上报数据与实地调查数据是否一致。

    3.基础工作质量

    了解基层统计人员是否按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二)乡村振兴统计监测

    1.基础数据质量

    重点检查核对调查单位名单,确认是否有重复、遗漏情况以及串行、错位和漏填等情况;是否规范使用计量单位和小数点位数。

    2.数据来源质量

    对于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主要查看农业技术服务机构数量是否与农业农村部门一致;商品交易市场数量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一致;小学校数量是否与教育部门一致电影院数量与文化旅游部门是否一致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与卫健部门是否一致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数量与民政部门是否一致公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对于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试行),主要查看是否有公共厕所是否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是否有村集体创办的幼儿园或托儿所种植规模户畜禽养殖规模户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图书室或文化站卫生室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核查方式

    结合工作实际,综合应用实地核查、电话核查、网络问卷核查、调研座谈核查、相关数据综合核查等方式,对农村统计全面调查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或重点核查。

    (一)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是农村统计全面调查数据核查的主要方式。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重要农村统计数据确定前必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数据异常、明显与趋势不符、增减幅度较大的地区,要进行重点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要注重综合应用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相关数据综合核查

    在数据核查中,各级统计机构要注重综合利用气象条件、受灾情况、市场供应、农业政策等多方面数据进行核查,注重季度和年度之间的变化进行分析,注重地区之间、调查对象之间横向比对,注重与发改、农业、气象等重要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较,确保数据符合农村发展规律、农业生产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统计规律。

    四、核查频次

    经济作物统计数据原则上按照季度开展核查,乡村振兴统计监测数据按照年度开展核查,国家统计局有明确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核查数量按照国家、省统计局相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相关制度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核查人员培训,不断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高质量完成核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核查要求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核查要求的范围、内容、核查办法和时间安排,扎实开展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查准查实,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三)强化整改落实

    各级统计机构要高质量开展核查工作,实时反馈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核查对象及时纠正,必要时将核查情况反馈当地政府


    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核查对象

    以填报《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的单位、申请入退库及新建企业为重点核查对象,以数据质量问题频发多发的区县(市)为重点核查地区。

    核查内容

    (一)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核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核查企业是否为法人单位或经过批准在库的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企业是否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企业是否确实生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品;核查企业当前生产经营状态如何;核查企业所属行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填报准确;核查企业在入退库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核查新增企业是否符合规模以下工业非目录企业标准;核查新增非目录企业生产经营地是否在所填报的样本村(居)委会;核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是否填报准确。

    (二)工业企业生产数据

    重点核查企业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数据。核查企业是否正确填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和工业出口交货值指标数据;核查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是否准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漏报、错报重点工业产品种类;核查企业所报产品产量数据与企业产品入库单期末期初差额是否相符。

    (三)工业企业财务数据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核查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等主要财务指标数据。核查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与企业《利润表》对应指标是否一致;核查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是否一致;取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科目相关基础数据,按照统计制度计算应交增值税,核查企业填报的应交增值税与上述计算结果是否一致。

    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重点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数据。核查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及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数据是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填报;核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主要财务指标异常数据;核查部分重点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对应指标是否一致。

    (四)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

    重点核查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和战新产品产值数据。核查企业产品是否包含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核查填报产品是否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界定标准;核查企业是否正确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

    核查方

    工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核机制进行,通过国家、省、市、县、乡镇(园区)五级联动,各级统计机构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数据质量联动管控,规模以上单位数据和规模以下单位数据质量管控联动,生产、效益、名录数据质量管控联动,从总体上实现数据的“查核、分析、研判、评估”四位一体协同推进,达到数据生产核查全流程覆盖,切实保障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核查

    1.事前核查

    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有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管理规范解释》(以下简称《规范解释》)等文件的要求,提前对拟进行入退库申报的单位情况进行现场摸排。

    1)对于拟申报纳入单位,一是确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是确定是否为工业单位,即生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工业生产活动;三是确定是否达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标准,即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2000万元;四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拟纳入单位,按照“通知”和《规范解释》要求,指导企业妥善准备真实、准确的入库所需申报材料,包括彩色、清晰的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加盖税务机构公章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等,以及企业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规模以上工业调查单位名录对照审核一览表》、企业双验证信息等。

    2)对于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企业,需提供证明单位变更相应材料。其中,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等;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企业说明等。

    3)对于退出的调查单位,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说明;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2.事中核查

    主要核查申报单位上传材料是否与事前核查时统计人员现场所见一致,所传照片等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照片有涂改等情况;是否符合“通知”和《规范解释》要求;是否出现缺失、错传材料的情况。使用百度、高德地图等地理位置信息对申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进行核查;通过企查查等辅助手段对上传的营业执照真实性进行验证;通过查询新开业(投产)单位的备案材料对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市级统计机构需按照不同审核类型,汇总整理本地区所有申报单位的《规模以上工业调查单位名录对照审核一览表》《新纳入企业双验证信息表》《“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同期数监控表、战新产品信息表》《删除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企业标识申请表》等,并上报省统计局工业统计处。

    3.事后核查

    针对入库退库中存在疑似问题的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组织开展事后实地核查。一是检查入库真实性。重点核实入库单位行业(类别)划分是否正确,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项目材料等是否真实,是否虚增规模、重复报送、违规打捆等。二是检查退库真实性。重点核实申请退库单位是否达到退库标准、在市场监管部门已注吊销的单位是否核实退库、是否通过非正常调减数据或瞒报数据虚假退库等。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数据核查

    1.事前核查

    在企业数据报送前,使用“直报平台账号登录口令”+“手机短信验证码”双验证登录方式(以下简称“双验证登录”),新申请入库企业自动成为登录双验证企业;已在库企业根据需要,不定期将其中一部分纳入或退出双验证登录范围。同时关闭各级统计机构代报权限,加强企业报送端管理,达到最大限度防止数据代填代报的目的。

    2.事中核查

    在数据上报期间,主要使用常规审核、重点审核和协调匹配性审核对工业生产数据进行核查。

    1)常规审核

    在企业月度数据上报期间,使用平台审核公式、预审模板以及异常企业查询三种方式要求市级及以下各级统计机构进行核实和自查。平台审核公式查询是使用在统计云平台预置的审核公式,对企业填报数据的值域、逻辑关系、数据异常波动情况审核。预审模板查询是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使用设置好的各类“预审模板”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预审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核实修正异常数据或反馈原因说明。异常企业查询是对影响整体数据的重点企业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

    2)重点审核

    重点审核是使用大数据查找疑似问题企业的模型,从历史时间序列数据变化,工业生产与工业电力消费量和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对比情况等多角度分析,直接定位到具体企业,并通过开网强制审核、每日抽查、重点企业填报产值明细表三个环节,要求所在地区的市级工业统计机构在数据上报期间组织各级工业统计机构对问题企业进行核查,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有关企业产值计算凭证是否真实可靠、计算过程是否合理,并将有关企业产值计算凭证材料拍照存档,以备抽查复核。

    ①产值计算凭证材料规范

    企业需提供的产值计算凭证应包含当月产值计算台账或产值计算说明,当月企业产品的入库单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入库单图片,当月的销售发票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发票图片,同时还可包含纳税申报表、合同等其他可以支撑产值的材料。

    ②产值查核方法

    各级统计机构在对企业提交的产值计算凭证材料进行审核时,应按照以下方法:

    a.规范性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产值计算凭证材料规范要求。

    b.真实性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冒充等情况。

    c.制度性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值材料是否符合工业制度有关规定,相关材料是否支撑产值。

    d.辅助性审核: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合同等辅助材料是否能够与填报产值匹配。

    3)协调匹配性审核

    在企业月度数据上报期间,对各地区、各行业数据进行协调性、匹配性、相关性等多维度审核。协调性审核是与PMI、投资等多个维度数据的协调性进行分析;匹配性审核是对各地区、各行业的实物量与价值量之间的匹配性进行分析;相关性审核是与重点行业协会密切沟通,将重点产品生产情况与行业协会掌握的数据进行比对。

    3.事后核查

    1)事后实地核查

    选取当月数据疑似存在一定问题的区县(市)内的部分企业,要求涉及地区的统计机构组织开展对这些企业当月和累计产值数据的实地核查。核查要求与事中核查中的重点审核一致。

    2)抽查复核产值计算凭证材料

    市统计局对区县(市)统计机构审核通过的开网强制审核、每日抽查、重点企业填报产值明细表三种类型的企业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方法与事中核查的产值查核方法相同。复核完毕后需反馈包括是否通过及原因等在内的复核结果。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数据核查

    1.事前审核

    在企业数据上报前,确保企业报送端能正常“双验证登录”,审核新入库、退库、拆分重组等企业名录附加标识更新情况,关闭退库企业填报权限,准确预置财务报表上期数、同期数,关闭统计机构代报权限。

    2.事中核查

    数据上报期间,对工业财务年报、月报数据进行核查,主要采用常规审核、重点审核和协调匹配性审核等方式。

    1)财务月报审核

    ①常规审核

    一是各级统计机构利用平台审核公式在统计云平台对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查询审核,及时发现数据异常并提示企业统计人员修正或反馈说明。二是利用预审模板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协调,并具体定位问题企业,纠正数据错误。

    ②重点审核

    开展指标排名查询、同期数查询、汇总数查询等,通过与上年同期和上月数据对照,重点核查增减变动较大、趋势性变化明显的企业。定期下发收入与电力关联审核查询,关注营业收入和电力消费量差异较大、不协调不匹配的企业,核实其是否出现错报、漏报问题。抽查部分企业要求其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基础资料,检查与填报的数据是否一致。

    ③协调匹配性审核

    将营业收入、存货等财务数据与产值、产销率等生产数据指标进行对比;跟踪税务部门工业增值税数据,与规上工业应交增值税数据进行对比。

    2)财务年报(成本费用)审核

    除常规审核外,还要对年月报差异、指标逻辑关系等进行重点审核。一是对财务年报中与月报相同的指标进行差异比较,查验数据是否一致,对差异较大的,查验企业解释是否合理。如年报工业总产值与生产月报总产值差异,年月报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平均用工人数以及资产、负债、四项费用等指标差异。二是对年报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漏报指标进行审核。协调匹配性审核上面,应比较各分组汇总数据之间、与上年数之间、与税收等相关数据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3.事后核查

    抽取部分企业,采用现场实地核查或企业上报相关基础资料的方式,进行重点指标核查。

    1)统计报表与财务账比对

    调取企业会计财务账,检查营业收入指标与填报的是否一致。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应与相应会计报表、会计科目一致。

    2)统计报表与税务报表比对

    调取企业在纳税平台网站上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料,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增值税表资料,根据统计口径的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的计算方法算出结果,检查是否与填报数据一致。检查企业报送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数据是否与填报数据一致。

    对成本费用年报,还要核查营业利润、应付职工薪酬、折旧等增加值率相关指标。取得企业相关税务或会计基础资料,按照统计制度指标解释,检查企业在年报中填报的营业利润、应付职工薪酬、折旧等指标是否准确。

    (四)规模以下工业数据核查

    1.非目录企业数据基本情况

    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在统计云平台,通过平台审核公式查询功能对季度新增非目录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进行规范性审核。使用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的样本管理平台对季度新增非目录企业进行名录审核,核实企业名录信息,审核出现的企业名录信息与基本单位名录库不一致、与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重复、与抽样框中企业重复、与上季度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重复、疑似产业活动单位等情况,将不符合规定的名录予以剔除,剩余企业作为当季通过审核的新增非目录企业。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数据

    1)常规审核

    在数据上报期间,通过平台审核公式查询、预审模板查询以及数据异常企业重点查询等方式对调查数据进行核实。

    ①平台审核公式查询是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使用在统计云平台预置的审核公式,对辖区内填报的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以及问卷情况等进行强制性审核、准强制性审核、核实性审核,在企业上报期扎实控制调查数据质量。

    ②预审模板查询是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使用统计云平台设置的各类预审模板,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付职工薪酬、平均用工人数等指标数据填报异常的企业以及主要财务指标数据波动较大、逻辑关系异常、问卷填报不完整或填报不合理的企业进行重点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核实修正异常数据或反馈原因说明。

    ③数据异常企业重点查询是在数据审核期间,对填报数据超过值域范围、数据异常波动、问卷填报异常的地区或重点企业进行筛选,下发有关地方统计机构并要求进一步核实确认。

    2)重点审核

    在数据上报期间或数据上报结束后,定位到部分数据异常的重点企业,要求有关地区统计机构提供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并审核其真实性,核查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与利润表对应指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是否一致,同时提供部分企业数据不一致的原因。

    3.工业个体经营户数据

    要求各级统计机构通过在统计云平台预置的审核公式查询、预审模板查询方式对个体经营户的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平均用工人数等进行规范性审核和数据异常值审核。对填报数据超过值域范围、数据异常波动的地区和重点个体经营户进行筛选,下发有关地区统计机构并要求进一步核实确认。

    (五)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数据核

    1.事前核查

    事前核查主要是在报表前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和数据预置核查。

    对于申请新增战新标识的企业,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以下简称《分类》),确认企业提交的战新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战新产品是否包含在《分类》中且技术指标符合《分类》标准;确认企业在名录审核平台是否上传战新产品清晰、准确的彩色照片,并附战新产品说明;是否上传战新产品信息表,信息表中填写的战新产品是否与照片、说明中的产品相一致,与《分类》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对应是否准确。

    对于保留战新标识的老企业,审核企业战新产品及产值是否填报准确,战新产品是否包含在《分类》中且技术指标符合《分类》标准,本年度是否仍有相关战新产品的生产,是否新增其他战新产品类别。

    对于申请删除战新标识的企业,确认企业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本期数是否为0或空表上报;是否在名录审核平台上传提交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企业说明及附表,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删除战新标识原因,附表为当年已停产战新产品目录和现有工业产品目录等。

    在统计云平台完成年报企业布表后,确认新增和保留战新标识的企业是否布表、删除战新标识的企业是否不再布表。确认企业是否完成数据预置。其中,属于57个全行业纳入的企业需预置其生产月报填报的相应行业工业总产值本年累计作为当期数;新增战新标识的企业需预置其在名录审核平台上传的战新产品信息表中相关行业及产品信息;保留战新标识的企业需预置其上年年报填报的当期数作为本年年报的同期数。

    2.事中核查

    事中核查主要是在报表期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数据审核工作,包括企业数据审核和地区数据审核。

    1)企业数据审核

    一是表内逻辑审核。确认是否存在数据不平衡企业,即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不等于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产值之和、不等于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产值之和、不等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产值之和等情况;是否存在未申请修订同期数的企业出现本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同期数不等于上年战略性新兴年报当期数的问题。二是表间交叉核验。利用统计云平台设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审核模板,审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填报行业对比生产月报填报行业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审核企业填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是否小于或等于本企业财务年报中“工业总产值”;审核企业填报的战新小类行业产值是否小于或等于本企业生产月报中同行业本年累计产值;审核属于57个全行业纳入企业填报的相关战新行业产值是否等于本企业生产月报中同行业本年累计产值。

    2)地区数据审核

    汇总分地区分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结合分地区生产月报工业总产值数据,计算分地区上报期与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八大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名义增速和占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增速过快的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占比过高且较上年变动幅度较大的地区进行重点审核。

    3.事后核查

    事后核查主要是在报表后开展企业基础数据核实性工作,包括基础数据核实和实地数据核实。

    1)基础数据核查

    各级统计机构针对数据核查企业,要求调查对象提供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相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如战新产品出入库单、销售合同、发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及时核实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和产品填报是否准确无误。

    2)实地数据核查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指标数据变动幅度较大、数据质量存在疑点的地区及相应调查单位,各级统计机构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独立报送数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和产品填报是否准确无误。对于数据差错率较高的区县,督促及时整改。

    四、核查频次

    对进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原则上按照报告期进行核查,国家、省统计局有明确要求的,按国家、省统计局要求执行。核查数量按照国家、省统计局相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是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各级工业统计机构要树牢数据质量控制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常规工业统计工作,建立相关制度机制。

    (二)压实核查责任

    各级工业统计机构是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各核查工作实施主体应定期组织核查人员培训,不断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确保核查过程有迹可循,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

    (三)强化整改督导

    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差错的数据,指导、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在数据报送期间发现企业数据错误,应督促其立即改正;数据报送结束后的现场核查阶段发现企业数据错误,责成问题企业在下一报告期按要求纠正。

    (四)做好总结培训

    各级工业统计机构要建立数据核查工作台账,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下发指标解读、易错问题解答汇编等形式,通过“追根溯源、指导督促”原则,增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数据监管,进一步提升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能源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生产企业和能源消费企业。重点聚焦能源统计数据质量问题频发数据波动异常的能源生产和消费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能源生产数据

    1.核查范围

    统计云平台“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月度分企业数据。

    2.重点核查指标

    1)能源产品产量

    能源产品产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主要核查企业填报的各种能源产品产量数据是否严格执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符合能源统计填报原则和规范要求;企业填报数据与相关原始资料汇总结果、统计台账等资料是否一致;企业能源产品产量与工业总产值、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工业生产消费量之间是否协调匹配。

    2能源产成品库存量

    能源产成品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期初、期末时点上,由本企业生产、办理了入库手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主要核查企业填报的年初产成品库存量、期末产成品库存量指标数据是否执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符合能源统计填报原则和规范要求;企业填报数据与相关原始资料汇总结果、统计台账是否一致。

    二)能源消费数据

    1.核查范围

    统计云平台“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月度分企业数据。

    2.重点核查指标

    1)工业生产消费量

    工业生产消费量指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核查企业填报重点能源品种消费量是否严格执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符合能源统计填报原则和规范要求;企业填报数据与相关原始资料汇总结果、统计台账等资料是否一致。

    2采用折标系数

    原煤采用折标系数指将原煤从实物量单位转换成标准煤单位的折算系数。主要核查企业填报原煤折标系数是否严格执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符合能源统计填报原则和规范要求。特别是上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原煤消费企业,原煤细项有无实测热值、折标系数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计算并填报;企业填报数据与相关原始资料汇总结果、统计台账等资料是否一致。

    三、核查方式

    能源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按照平台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核查机制进行,各级统计机构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数据质量联动管控,达到数据生产核查全流程覆盖,切实保障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一)平台核查

    在数据上报期间,通过统计云平台上设置的指标间逻辑关系、数据奇异值、数据波动异常等多种类型的审核关系,主要使用常规审核与重点审核相结合方式对能源数据进行核查。

    1.常规审核

    在企业月度数据上报期间,使用平台标记对企业数据进行核查。

    2.重点审核

    每月重点关注对全市能耗影响大的重点耗能企业数据填报情况,通过本期与同期对比、能耗与产量对比等方式对企业数据进行评估,即时掌握企业实际情况,确保数据质量。

    (二)现场核查

    根据企业数据质量情况,重点选取或者随机抽取部分单位,通过现场实地走访企业,查阅企业统计台账、原始资料等相关统计资料的方式,深入了解企业能源生产、消费等情况,对企业源头数据开展核查。

    1.能源生产数据核查

    1)所需原始资料

    根据企业记录生产量或销售量(以销定产企业适用)的方式,请企业提供产量日报表、生产调度表、生产月报表、产成品入库单、数量金额明细账、产销存明细表、产量完成情况表、生产统计台账或其他相关资料。

    2数据完整性核查

    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能源生产、加工转换等工艺流程完整填报能源统计目录,是否存在漏报、错报能源产品种类情况;是否按照实际生产活动完整全面填报能源产品产量、库存量等统计指标。

    3数据真实性核查

    核查企业的组织结构、填报口径、报表来源等基本信息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对能源产品产量进行实际度量或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是否与企业规划生产能力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但瞒报产量等情况;是否存在与下属法人单位重复填报等情况。对于已建立完善统计台账的企业,应核查企业统计台账数据与填报数据是否一致,或者利用企业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等资料汇总结果与企业统计台账数据进行查验;若企业未建立相关统计台账,则应核查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等资料汇总结果与填报数据的一致性。

    4数据协调性核查

    核查能源产品产量、库存量等指标的逐月历史时间序列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波动、不可比情况;企业能源生产、消费、购进、销售和库存数据是否满足能源报表间审核公式平衡关系,不同能源数据间是否协调可比。

    2.能源消费数据核查

    1)所需原始资料

    企业主要消费能源品种的财务、生产、能源部门原始资料,原煤消费企业的各批次原煤热值实测原始记录(热值实测报告等)。

    2数据完整性核查

    核查企业填报的能源品种和指标是否全面准确;企业填报的加工转换过程与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类型规模等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数据真实性核查

    核查企业填报的数据是否符合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培训资料、填报说明等的要求;企业填报的数据与企业财务、生产、能源等部门原始资料以及统计台账是否一致。

    4数据协调性核查

    核查企业能源生产、消费、购进、销售和库存数据是否满足能源生产与消费报表间审核公式平衡关系;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是否正确。

    5数据匹配性核查

    核查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工业总产值、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与工业总产值当月增速数据是否匹配。

    四、核查频次

    对进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原则上按照报告期进行核查,上级统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执行。核查数量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相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是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各级能源统计机构要树牢数据质量控制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常规能源统计工作,建立相关制度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压实核查责任

    各级能源统计机构是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各核查工作实施主体应定期组织核查人员培训,不断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确保核查过程有迹可循,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

    (三)强化整改督导

    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差错的数据,指导、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在数据报送期间发现企业数据错误,应督促其立即改正;数据报送结束后的现场核查阶段发现企业数据错误,责成问题企业在下一报告期按要求纠正。


    资领域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核查对象

    投资专业以固定资产投资定报数据异常波动地区的投资项目、新入库项目等为重点核查对象。区级统计机构在完成国家、省、市统计局要求的核查任务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挑选项目进行核查,聚焦重点问题、重点地区。

    房地产专业以定报数据异常波动的房地产企业、新入库项目、投资额较多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总量偏大、增速较快、差错率高的地区房地产项目为重点核查对象。区级统计机构在完成国家、省、市统计局要求的核查任务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挑选项目进行核查。

    建筑业专业以定报数据异常波动的建筑业企业为重点核查对象。区级统计机构在完成国家、省、市统计局要求的核查任务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挑选企业进行核查,聚焦重点问题、重点地区。

    二、核查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项目计划总投资是否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单位是否符合投资项目填报范围,当前项目建设状态如何,项目类别和项目行业编码是否准确等。

    2.项目数据质量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到位资金等指标数据质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应依据凭证规范填报,按照凭证取得的时点作为计量时点。对照投资项目报表报送数据与调查单位提供的凭证,核实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1计划总投资

    计划总投资是指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在建总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检查工程进度,计算建设周期的依据之一。

    2本年完成投资

    本年完成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企业可选择工程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以及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作为填报依据,计算填报完成投资,填报依据应在整个项目上报期间保持一致。

    3)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在建项目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二)房地产开发

    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和项目建设销售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核查房地产开发联网直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法人单位,是否符合入库标准,当前生产经营状况如何,报表填报是否规范、是否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项目代码和项目名称等概况指标是否准确等。

    2.项目数据质量

    月报中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本年完成投资、本年商品房销售面积、本年商品房销售额等指标。查看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备案)、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规定,房地产数据应依据凭证规范填报,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进度单、财务账、大额支付凭证、销售台账等资料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数据。年报中重点核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三)建筑业

    1.企业基本情况

    重点核查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真实性,是否为法人单位,建筑业企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当前生产经营状态,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建筑业行业等。

    2.主要指标数据质量

    重点核查企业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

    核查方式

    (一)固定资产投资

    1.事前核查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入库工作规定》做好投资项目入库工作,加强对新入库项目的抽查。对抽中项目主要审核是否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纳统要求,备案文件内容和项目内容是否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地址是否准确,项目建设时间是否在报告期内,项目编码是否准确。

    2.事中核查

    月报期间对主要指标进行数据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包括程序审核和人工审核。

    1)程序审核

    通过一套表平台,借助工程施工经验值、土地与建安之间的关系等预先设置的强制性审核、准强制性审核和核实性审核,排查逻辑错误及属性指标填报错误,控制基层数据质量。

    2)人工审核

    对无法用计算机程序确认量化并进行审核的逻辑关系,或只根据普遍情况设定了较宽的数量界限的逻辑关系,要进行人工经验审核。根据各地区投资特点和数据波动情况,省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安排专人负责抽查项目,进行审核查询。

    3.事后核查

    月报后对总量较大、增速较高的地区投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凭证核查和现场核查。

    1)凭证核查

    通过要求调查对象提供详细填报依据,对相关凭证和投资额填报情况进行核实。

    ①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数据核实

    选择填报依据为“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的项目,可使用以下凭证:

    A.工程支付审批表。

    B.三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或进度单。

    选择填报依据为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的项目,可使用以下凭证:

    A.加盖单位公章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表及其项下的所有二级科目。

    B.未设置建筑安装工程科目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支付明细账,标出所取数据来源,明确数据加总过程,并附明细账中大额工程款(200万元以上,下同)、设备款(200万元以上,下同)发票。

    C.提供工程款发票或支付凭证的,需同时提供对应收款方的建筑施工合同,将发票或支付凭证按照开票时间排列并提供汇总清单。

    ②设备工器具购置数据核实

    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额可依据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可使用凭证:

    A.加盖单位公章的“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余额表,并附大额设备购置发票;“固定资产”科目及其下相关具体设备明细,并附大额设备购置发票。

    B.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者支付凭证的,需提供对应收款方的设备购置合同页,按照开票时间排列并提供汇总清单。

    ③其他费用及建设用地费数据核实

    其他费用及建设用地费依据与项目相关的“待摊支出”“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费)”等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2)现场核查

    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对象,深入被核查投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项目建设状态、查阅项目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财务报表或支付凭证等相关统计资料。

    (二)房地产

    1.事前核查

    对房地产新入库企业和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企业入库应审核月度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等材料。项目入库应审核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是否齐备,查看项目照片及施工合同,确定项目已开工,重点审核项目的计划总投资、土地购置费、建安工程填报依据等主要指标。

    2.事中核查

    月报期间对主要指标进行数据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包括程序审核和人工审核。

    1)程序审核

    通过一套表平台,对主要指标的取值范围、土地与建安之间的关系等预先设置的强制性审核、准强制性审核和核实性审核控制基层数据质量。

    2)人工审核

    对无法用计算机程序确认量化并进行审核的逻辑关系,或只根据普遍情况设定了较宽的数量界限的逻辑关系,进行人工经验审核。对主要指标当月数值较高的项目及增速较高的地区项目进行重点核查。

    3.事后核查

    月报后对总量较大、增速较高的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凭证核查和现场核查。

    1)凭证核查

    核查通过被选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凭证,统计机构审核凭证、认定投资额的方式进行。

    ①通过查看企业的原始台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会计科目、项目施工现场认定建安工程投资。选择填报依据为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的项目,可根据工程支付审批表甲方确定的工程量取数;也可根据三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或进度单,参照建筑施工合同以及工程量计价明细确定投资额。同时,应查看企业的开发成本账及大额工程款发票等支付凭证,对于三方进度单明显大于开发成本账且与施工合同进度与支付凭证相差较大的,按照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并结合开发成本账认定数据。选择填报依据为会计科目的项目,可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中的“三通一平费用”等相关科目取数;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

    ②通过查看会计科目、设备购买发票、设备购置合同,认定设备工器具投资。可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设备款”取数,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同时,应查看大额设备款发票或相关支付凭证。

    ③通过查看其他费用原始凭证,特别是土地付款凭证,认定其他费用。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土地出让金”“开发间接费”等取数;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应注意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建设期按当期实际支付纳入统计,项目建成投产后不应纳入;与项目无关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应计入其他费用;土地购置费与建安工程投资的匹配性,确保土地购置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比重处于合理区间。

    ④通过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台账,参考合同负债科目余额表、与销售有关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来认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商品房销售额。

    ⑤根据企业利润表认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现场核查

    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对象,深入被核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查阅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生产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财务报表或支付凭证等相关统计资料。查看项目的施工现场,因相关人员不在或相关材料不齐的单位限期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料检查,但必须实地查看现场施工进度。凡无法查看施工现场的项目,认定为不存在项目。

    (三)建筑业

    1.事前核查

    对建筑业新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应审核月度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材料。重点核查资质内建筑业联网直报企业真实存在性,是否为法人单位,建筑业企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当前生产经营状态,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建筑业行业等。

    2.事中核查

    季报期间对主要指标进行数据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包括程序审核和人工审核。

    1)程序审核

    通过一套表平台预先设置的强制性审核、准强制性审核和核实性审核控制基层数据质量。

    2)人工审核

    对无法用计算机程序确认量化并进行审核的逻辑关系,或只根据普遍情况设定了较宽的数量界限的逻辑关系,要进行人工经验审核。对主要指标当季数值较高的企业从大到小排查,对增速较高的地区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3.事后核查

    季报后对总量较大、增速较高的地区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凭证核查和现场核查。

    1)凭证核查

    ①建筑业总产值

    主要核查材料:工程进度确认单(工程量报审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书等延伸检查材料。

    A.工程进度确认单(工程量报审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工程进度确认单需签名、日期、盖章等要素完整,能够证明工作量进度,并能计算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情况。当企业各工程项目资料雷同,与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较大偏差或与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不协调,可信度较低时,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量计价清单。

    B.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清单

    建筑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一般按“单价法”计算,核查过程中需验证实际完成工程量和预算单价的准确性。其中,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照财务科目、工程结算发票或支付凭证核定。

    C.核查延伸资料

    当企业各工程项目工程量计价清单雷同,与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较大偏差或与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不协调,可信度低时,要求企业提供延伸材料。延伸检查资料包括项目对应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款收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企业工资报表、“合同成本”科目明细账等。

    工程概(预)算书可以提供建筑工程的造价,也就是工程全部完工后的预计建筑业总产值情况。

    工程款收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可以作为产值是否实际发生的佐证,需关注凭证开具方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合同一致,明细账是否有票据佐证等。但工程结算收入并不能代替总产值,两者的口径和报告期均可能不同。

    企业工资报表、“合同成本”科目可以佐证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核实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企业劳动生产率与当地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出现明显偏差的需重点核查。

    ②签订合同额

    主要核查材料:企业工程合同台账、建筑合同原件。

    企业工程合同台账按承接工程时间排序,应包含的内容:合同编号、工程名称、甲乙方名称、合同金额、建设地址、合同性质(总包、分包等)、合同签订日期、工程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等。

    抽取全部或部分单项合同原件进行核查,合同原件要与合同台账相对应。可在网上搜索招投标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备案情况等进行验证。

    ③营业收入

    主要核查材料:利润表、企业财务相关科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相关财务、税务资料确认。税务资料采用企业税务平台数据,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核查企业上报的营业收入与纳税申报表应税收入差异,并说明原因。

    ④利润总额

    主要核查材料:利润表、企业财务相关科目等。

    利润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核定。

    2)现场核查

    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对象,核查企业生产经营状态、查阅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生产原始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为核实工程实际形象进度与相关工程建设支付凭证的准确性,核查工作还应延伸到工程所在地,对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开展实地核查。

    核查时要注意详细记录企业统计相关情况,了解并注明数据差异原因。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所在统计机构存档备查。

    四、核查频次

    对进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原则上按照报告期进行核查,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检查对象数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投资统计领域数据质量核查是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各级投资统计机构要树牢数据质量控制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常规投资统计工作,建立相关机制办法。

    (二)压实核查责任

    投资统计领域数据质量核查工作以市级统计机构为主体,区级统计机构抓好落实,并且组织核查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确保核查过程有迹可循,从源头肃清统计数据。

    (三)及时上报情况

    各区级统计机构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投资处报告核查情况,核查报告中须列明本地区核查的项目数、核查的具体过程、核查项目信息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情况。


    贸经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贸经专业年定报限额以上在库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和限额以下样本单位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核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

    限额以上在库单位和限额以下样本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单位类型界定是否正确,经营规模是否符合限额标准要求,主要业务活动和所属行业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打捆上报等情况。

    (二)财务数据

    重点核查资产总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等指标。核查企业是否按照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填报数据;企业填报的资产总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指标是否与企业《利润表》对应指标数据相一致;应交增值税指标是否依据企业税务平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项目计算获得。

    (三)经营数据

    限额以上在库单位核查年度和月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零售额等指标;限额以下样本单位核查季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零售额等指标。重点核查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零售额等指标是否包含增值税;数据填报口径是否正确等。

    指标口径参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指标解释执行。

    三、核查方式

    (一)平台核查

    利用统计云平台中设置的审核公式、查询模版等,在报告期内对年度和进度统计中企业单位上报数据的值域、逻辑关系和异常波动等情况进行程序审核,标记异常数据并下发企业单位核实,根据企业单位反馈信息,核实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现场核查

    以现场实地核查的方式,深入企业单位,通过查阅数据生产过程基础资料,如原始销售记录、销售流水、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了解企业单位组织架构和数据上报口径,核实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核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通过查看营业执照,询问企业单位组织结构情况、主要业务活动、客户类型、销售方式等信息,判定企业是否符合统计范围要求是否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财务数据和经营数据的统计口径是否正确等。

    2.核查企业单位填报数据

    若企业单位符合统计范围要求,则进一步核查相关数据。营业收入依据企业《利润表》进行核查;商品销售额营业额依据企业单位业务管理系统等经营资料、《利润表》及收入明细账等财务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等税务资料进行核查。其中,纳税申报表以税务平台数据为准。核查时,需比对企业单位财务资料、税务资料和经营资料数据是否匹配。若三者数据匹配,则核查材料取其中一项即可。若三者数据不完全匹配,需进一步分析原始凭证,说明不匹配原因,并确认正确的数据口径,明确取数依据。

    3.收集整理企业单位材料

    明确取数依据后,可据此收集企业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4.填写相关核查记录表

    根据核查过程填写相关核查记录表,登记核查数据及其来源、上报数与核查数差异原因、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等。

    四、核查频次

    对进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原则上按照报告期进行核查,国家和省统计局有明确要求的,按国家和省统计局要求执行。核查单位数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核查工作开展前,制定下发核查名单。

    、组织实施

    )压实责任

    核查采取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审核模式,由各级统计机构贸经专业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各级统计机构应强化数据质量责任意识,加大平台核查工作力度,定期开展核查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业务人员专业素养,提高数据质量核查质效。

    )强化领导

    各级贸易外经统计机构是本级贸经统计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现场核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依法实施

    各级统计机构应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明确核查人员任务分工,规范核查工作各项流程,做好核查资料归档留存,确保核查过程有迹可循,依法依规处理核查中发现问题,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各级统计机构应对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列明已核查企业数、核查企业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等。


    服务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执行《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纳入年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单位。

    二、核查内容

    (一)核实单位真实性

    实地查看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在库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单位类型界定是否正确,经营规模是否符合标准,现场查看单位统计人员登录统计云平台,是否会操作网报平台,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核实单位行业划分

    核查人员要根据调查对象有关证照,判断调查单位性质。深入了解调查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及营业收入占比情况核实行业代码是否准确

    (三)核查主要指标

    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企业重点核查F103表和F203表的营业收入、净服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平均用工人数等指标;部分行业事业单位重点核查X584表的收入合计、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指标。核查人员要核查单位填报数据是否按照现行制度相应的指标解释,根据企业相关财务、税务资料确认,本同期数据填报口径是否一致可比是否建立统计台账情况。税务资料采用企业税务平台数据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四)核实统计口径

    核实调查单位是否正确执行法人单位填报口径,是否执行经营地统计原则,是否打捆上报或遗漏分公司数据,是否执行数据口径一致性原则等情况。

    (五)核查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核查调查对象参加业务培训情况、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三、核查方式

    (一)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核查

    通过实地核查和调阅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质量核查,核查数据均为检查前最近一个报告期数据。

    1.实地核查

    1)核查方式

    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围绕五项核查内容开展实地核查。各区县(市)需在实际经营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活动构成,查阅企业营业执照、利润表、科目余额表、工资表(或人员花名册)、纳税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统计人员需留存所查阅资料的复印件并填写服务业企业数据质量核查表(地区汇总表)、服务业数据质量核查记录表(调查单位)。

    2)核查对象

    各区县(市)核查确定核查单位时,需重点关注以下调查单位:一是近三年重点行业与非重点行业间变更的调查单位;二是选择其他原因退库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调查单位;三是主要指标增长较为异常的调查单位;四是新增入库的调查单位。选取时需注意核查覆盖面,减少往期已进行过核查的调查单位数量。

    2.调阅核查

    1)核查方式

    通过调阅等方式进行书面核查,调阅资料和核查内容参照实地核查。

    2)核查对象

    各区县(市)未列入本年度实地核查计划的规上单位,按照实际需要开展调阅核查工作,选取时需注意核查辖区覆盖面,减少往期已进行过核查的调查单位数量。

    (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核查

    以实地核查为主,各区县(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下企业部分行业事业单位核查单位数量

    四、核查频次

    (一)实地核查

    每年分两期进行,分别于615日前、10月15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及材料报送。对同一单位,国家、省、市级本年已核查或列入核查对象的,各区县(市)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不再进行核查;已接受市级核查且核查数据无误的单位自核查之日起两年内,各区县(市)可不再核查;已接受各区县(市)核查的单位,市级未核查但认为确有核查必要的,可以进行再次核查。

    (二)调阅核查

    2-11月定报期间,按月开展,月末25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及材料报送。具体要求参照实地核查

    、组织实施

    (一)科学安排,强化落实

    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对辖区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单位持续开展核查,以实现全覆盖目标。各区县(市)务必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细化梳理核查任务,提早安排核查计划,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统计力量,强化责任落实和督导考核,确保核查工作质量。

    (二)建立台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区县(市)按要求时间通过安全文档报送实地、调阅核查情况报告、服务业企业数据质量核查表(地区汇总表)、服务业数据质量核查记录表(调查单位)、查阅企业的财务资料(电子版)(报告模板、核查表式另行下发)。

    (三)坚持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

    对于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指导培训,明确整改要求。在本期或下一个报表期予以改正,加强持续跟踪指导,确保企业统计人员对指标理解无误,数据填报准确。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能力素养

    注重提升统计机构服务业统计人员的核查实战能力,通过多查、细核、勤学和加强交流,不断优化服务业统计骨干库;注重提升基层培训的针对性,及时梳理数据质量核查发现的问题,更新基层业务培训内容,以实例教学提升培训效果;第一时间组织对新入库企业、新更换的企业报表人员及街道统计人员的培训,促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为保证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创造良好基础条件。

    (五)规范核查执行,落实保密要求

    各级统计机构在实地核查时,参加同一单位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确保核查过程规范、结果客观可追溯。同时,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和核查人员对在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违规使用相关信息。


    人口就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人口变动调查员、辅助调查员和调查对象。

    劳动工资统计

    填报劳动工资报表的调查单位

    二、核查内容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1.调查准备阶段工作质量

    1村级样本核实工作质量。核实样本区域的边界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随意划入、划出样本区域的情况;样本区域的名称、代码发生变化的是否准确更改;因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调查,申请更换村级样本的,是否符合实际。

    2住房单元核实工作质量。核实新增新建筑是否据实新增;核实建筑物内新增住房单元是否据实新增;核实拆除住房单元或建筑物是否据实删除;核实空户是否确为空户,重点关注空户率高的社区

    3换户操作的规范性。检查换户是否符合换户标准,是否存在随意换户现象,重点关注换户率高的社区

    4核实调查户与抽中户是否一致。通过实地走访观察抽中调查户,核实地址信息,判断该住房单元是否为抽中住房单元。

    5是否按制度规定登记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和本户户籍人口中已外出但不满半年的人,是否存在漏登、多登现象。是否未按制度要求入户登记数据,照抄历史记录。

    6问卷指标理解和现场询问是否到位。检查调查员是否仔细询问调查项目,准确填报项目内容。

    2.调查指标数据质量

    1核查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漏登外来人口情况,是否存在将外出人口登记为居住人口的情况。

    2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生育情况是否存在漏报,人员去向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3户记录、人记录中住户信息、个人信息、居住迁移情况、生育信息等模块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劳动工资统计

    1.单位基本情况

    被核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法人单位,是否有产业活动单位非法人单位及非视同法人单位,平台数据是否包含了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2.单位数据质量

    重点核查单位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平台报送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被核查单位是否根据“谁用工谁统计”原则对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统计;是否含在校实习生、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人员、劳务外包人员等不属于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的人员。是否漏掉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奖金等应该属于工资总额的项目;是否把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退休人员工资和工会福利等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纳入统计。

    三、核查方式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1.平台核查

    通过平台进度查看、大数审核、审核错误查看等功能,查看样本数据整体结构是否合理、协调,波动有无异常;户表、人表数据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奇异值;重要指标是否存在理解错误;核查是否有调查员完全照抄历史记录;核查调查员入户行为数据等信息,辅助判断调查员入户情况;核查审核错误,判断是否存在未修改错误数据、未说明异常数据。

    2.现场核查

    通过与行政记录比对、召开座谈会、查阅工作记录、入户陪访、回访等方式,核查调查员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对调查对象开展询问,调查对象是否准确理解调查指标的内涵,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及时反馈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采取电话核查、入户陪访、回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核对上报数据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

    劳动工资统计

    1.平台核查

    通过统计云平台上设置的指标间逻辑关系、数据奇异值、数据波动异常等多种类型的审核关系,自动发现数据异常并提示企业统计人员修正,对其中的准强制性和核实性审核关系,进行人工审核。

    2.现场核查

    根据数据质量情况,重点选取或随机抽取部分单位,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统计台账及原始凭证等方式,对单位基本情况和上报数据进行核查。

    核查前通知被核查单位准备营业执照、考勤表、工资表、 财务账、支付凭证、劳务派遣协议、外包协议或合同等材料; 核查过程中了解被核查单位从业人员类别、用工形式,确定从业人员范围,根据被核查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核对报告期从业人员数。对工资发放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根据工资表、发放凭证等材料对工资总额进行核实。要及时详细记录核查相关情况,了解并注明数据差异原因,并由核查人员和单位统计人员或代报人员签字确认。

    3.线上核查

    国家统计局根据数据质量情况重点选取或随机抽取部分单位,被核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供工资表、国库支付凭证或银行发放凭证图片,以及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等材料,对平台数据进行核查。

    核查前,被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材料清单提供相关材料,由县级统计机构收集、审核后逐级上报。核查过程中,要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据报送材料,核查发放凭证与实发工资、应统工资与平台数据是否一致。若材料支撑数据与平台数据不一致,要进一步由被核查单位报送情况说明。

    四、核查频次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劳动工资原则按报告期进行核查,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检查对象数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每次核查工作开展前,制定下发核查对象名单。

    、组织实施

    统计局人口就业统计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就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组织核查人员培训,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提高核查能力,按要求完成数据质量核查各项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有关人口就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年度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要求高质量开展核查工作,实时反馈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核查对象及时纠正。


    研发创新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一、核查对象

    本办法填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企业为核查对象。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填报资格核查

    1.企业生产经营、研发活动开展及科研管理情况。企业开展产品、工艺创新等各类创新活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研发条件,包括企业研发人员、场所和设备情况;是否符合报表填报资格包括财务账相关科目设置情况。

    (二)数据质量核查

    核查企业填报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人员等主要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否符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与企业财务资料、税务申报资料以及相关原始凭证等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无依据填报或虚报、漏报、错报数据等情况。

    数据审核中需要进行质量核查的其他指标。

    三、核查方式

    以市级抽查和区县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

    (一)平台核查

    统计云平台上利用表内和表间审核公式、查询模板等工具,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程序审核人工审核。对数据波动较大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进行重点审核。对做免报处理的企业进行逐个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免报条件。

    (二)现场核查

    联合各地区实地深入核查对象核查企业财务资料、税务申报资料以及相关原始凭证等情况现场填制《研发统计现场核查情况表》

    四、核查频次

    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均为年度统计,原则上一年核查一次,国家、省统计局有明确要求的,按国家、省统计局要求执行。核查单位数量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核查工作开展前,制定下发核查名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统计局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研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做好对各地核查工作的业务培训,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推进核查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局组织开展的各项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规范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需查阅企业相关资料,查验企业研发活动场所,并与企业填表人员、财务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等进行面对面核实与问询。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相关材料的存。

    压紧压实责任

    区县(市)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研究制定数据质量核查计划,将数据质量核查纳入常规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