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的通知》(沈财综〔2023〕73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市直各部门要根据《目录》并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对部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修订,于2023 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对口处室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公开后执行。”我局按照《目录》要求编制《沈阳市统计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需要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后执行。
文件解读单位:办公室(财务)
文件解读人:张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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