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23〕6号)精神,组建了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经批准,“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即日起启用。
通过印章,统筹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五经普”领导小组的地位作用,有力加强对市直部门和区县的直接领导,对于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工作起到有效助力作用。
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要求,使用印章并做好登记记录,使用印章要严格遵守纪律规矩,不可乱用乱借,不可遗失丢弃,要有效保障印章的权威性、专用性。
文件解读单位:普查处
文件解读人:武华鹏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290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