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省和我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及实施方案,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统字〔2017〕101号)及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统字〔2019〕5号)要求,制定了《沈阳市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处(科)室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各处(科)室统计人员的直接责任、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认定及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