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纪委机关 沈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常态化
贯通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纪委监委、统计局:
现将《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常态化贯通协同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贯通协同措施。
中共沈阳市纪委机关 沈阳市统计局
(代 章) 2025年9月2日
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常态化
贯通协同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监督体系,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治理效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以高质量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纪委监委机关、辽宁省统计局《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常态化贯通协同工作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加强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协同配合,应当遵循依规依纪依法、协同高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着力构建衔接顺畅、信息互通、工作联动、成果共享的贯通协同机制,切实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第三条 工作目标: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统计局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在监督重点、问题查处、结果运用等方面紧密协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实现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坚实可靠的统计保障。
第四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统计局明确相关负责同志负责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建设工作。日常工作分别由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处和法治监督处承担;涉及问题线索移送工作,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处与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接。
第二章 监督会商机制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与市统计局应当坚持重点工作专题会商、紧要任务即时会商等不定期会商制度,相互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协同配合工作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统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就研究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核查及处置、协作配合方案、贯通协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等内容展开会商。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需要统计机构支持的,可以商请市统计局派员予以支持。
第八条 市统计局在查办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中,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支持的,可以商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予以支持。
第九条 市统计局党组要自觉接受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及时通报统计执法检查等重点统计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章 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市统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和统计监测评价的情况;
(二)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核查情况;
(三)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统计违纪违法信息;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在开展统计监督前,可以商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提供下列情况:
(一)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统计工作问题及有关情况;
(二)对统计机构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情况;
(三)受理信访举报中涉及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沟通、情况反馈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可以当面沟通或采取会议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线索移送机制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数据核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进行移送:
(一)涉及党员、公职人员应当由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的,由市统计局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按程序报送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按程序进行移送;
(二)涉及市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的,向市纪委监委机关移送;涉及党员、公职人员属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市属企业、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市直有关事业单位纪委管辖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述纪检监察机构移送;
(三)涉及党员、公职人员属各区县(市)纪委监委管辖的,直接统一向相关区县(市)移送。
同一问题线索涉及多人,且分别属于不同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其中职务或者职级最高人员的管理权限进行移送。
市统计局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向市纪委监委机关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材料包括:
(一)按照规定权限、经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省统计局批准的移送意见,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
(二)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负责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分处理的事实;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应当向市统计局移送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信访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需要由统计机构依法核查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 对市统计局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处置办理,并视情反馈办理结果。对于市纪委监委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市统计局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纪委监委机关。
第五章 成果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协同配合成果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作为开展监督工作、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对查处的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经批准后,市纪委监委机关与市统计局可联合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以案促改促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质量。各区县(市)可以参照本机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在监督协同配合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和廉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机制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统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