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统计调查
项目审批和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统计局
2025年7月14日
沈阳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规程
为加强对沈阳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地方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仅适用于沈阳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沈阳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含统计局)单独制定或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
调查项目由申请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同级统计局提出申请。
新建或重大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实施前60日提出申请;一般性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实施前30日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单位)公文;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5.征求有关地区、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6.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7.重要统计调查项目试点和征求意见情况;
8.由审批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9[数字].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二)受理
市、县两级统计局作为审批机关对本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照要求予以补正。
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三)审议
统计局对统计调查项目立项依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统计标准、统计指标、统计方法、数据共享等内容进行综合性审查。对立项依据不充分、与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重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能够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局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审定意见,同时对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提出规范性意见。
符合开展统计调查的项目,统计局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及其他全部材料,报局党组审定。
(四)批复
统计调查项目经审议后,统计局应及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对同意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局起草书面决定,核编有效期,核发文号,按程序复函申请单位。不同意的书面说明原因。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以批准文件规定日期为准。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在有效期内未能组织实施调查的,申请单位应当向统计局书面报告情况。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
(五)公开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局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更新)统计调查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三、监督管理与评估
沈阳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及执行情况监督和评估工作,对未经批准开展统计调查、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不严不实等问题,书面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相关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并报送整改报告。
已批准的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开展情况以正式件报送至统计局;已批准的定期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年底前以正式件报送至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