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统计局,局内各行政处室: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我市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辽宁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辽统字[2018]1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切实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现就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落实记录制度
各地区统计局、局内各行政处室要认真学习《办法》,知晓“领导干部”的范围、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界定、相关记录的具体要求等。要明确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责任人,及时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记录台账》)印发每个内设机构。
各地区统计局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据《办法》规定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形,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认真填写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到上级统计机构“跑数要数”的,属于其他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是记录台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二、定期梳理,按时报告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要定期报送,未发现相关行为的也要“零报告”。各地区统计局、局内各行政处室要指定专人按季度汇总整理形成本单位《记录台账》,填写《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各地区统计局由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法治负责人和填写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局各行政处室由分管局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填写人员签字,并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汇总表》原件以及《记录台账》电子版报送市局法规处(《汇总表》复印件和《记录台账》各单位要永久保存)。各地区统计局还要同时报送上季度到市统计局商谈工作人员名单、时间、事项、接待部门及人员。
三、及时处理,严肃查处
市统计局将根据局内各行政处室报送的《汇总表》和《记录台账》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必要时移送市纪委、市监察委和市委组织部。各地区统计局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将上个季度的本单位《汇总表》复印件和《记录台账》复印件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各地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填报《记录台账》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1月20日前,要将上一年执行《办法》和本通知情况以及本地区《汇总表》向市统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对于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