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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年05月02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各区、县(市)统计局,局内各处室(单位):

        沈阳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已经市统计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统计局

                                       2018年4月27日   

                                                                                                                                                          

      沈阳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辽宁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等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市统计局法规统一组织实施,相关专业处室协同配合。

    第四条  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随机抽取区、县(市)(以下统称县),再随机抽取乡镇(街道),最后以乡镇(街道为总体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八条  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涉外统计调查以所有取得省级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  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充实补充,入库人员应当符合《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以县为抽查对象的,先确定1若干个专业,再随机抽取2个县;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内随机抽取2-4个乡镇(街道),在每个乡镇(街道填报抽查专业的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调查对象。

      1.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所有县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2.在抽中的县随机抽取2-4个乡镇(街道)。在县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抽取县内的乡镇(街道)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乡镇(街道)各抽取一定数量的填报抽查专业调查对象。在县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每个抽取乡镇(街道)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4.对于只在市辖区开展的统计调查,直接在市辖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二)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2-4个县;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县随机抽取1-2个乡镇(街道),在抽中乡镇(街道)填报抽查专业的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所有县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2.在每个抽中的县各抽取1-2个乡镇(街道)。在县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市内的乡镇(街道)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乡镇(街道)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县级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乡镇(街道)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第十三条  抽取乡镇(街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以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乡镇(街道),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乡镇(街道)。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市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四条  以县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县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法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组员人数报市统计局负责人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  对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执法检查,既可以从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也可指定抽中调查对象所在县级统计机构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  对每一专业以县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三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统计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十条  市统计局依照市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信用沈阳”网站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县级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  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处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应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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