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统计局: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关于国家统计局督察辽宁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20〕15号)要求,请各级统计部门对贯彻落实中央防范统计造假文件精神配套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情况开展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文件的建立落实情况(包括:总体实施方案、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方面制度、普法方面制度、信用方面制度、统计违法举报制度、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及规范执法检查方面制度、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等),要将自查情况列出清单。
(二)国家、省、市关于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的留存和执行情况。
二、工作要求
各地区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自查工作,认真梳理上级相关文件的留存和贯彻情况及本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将报告与《贯彻落实中央防范统计造假文件精神配套相关制度建立情况表》word电子版和加盖公章PDF文件于6月8日17:00前经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一并报市统计局。
联系人:张滨
联系电话:22738968,22953052
邮箱地址:tjjfzjd@163.com
附件:贯彻落实中央防范统计造假文件精神配套相关制度建立情况表
沈阳市统计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