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统计局,市局各相关专业处:
为满足一套表统计调查工作需要,及时确定调查单位库,现就2019年年度和2020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年度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19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分两批次进行。
1.第一批年度审核。2019年11月5日前,各区县(市)统计局在10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完成第一批拟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
2.第二批年度审核。2019年12月18日前,各区县(市)统计局在11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补充上报“四下升四上”及新开业年报调查单位。
(二)审核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年度审核范围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三)审核类型。
1.第一批年度审核。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四下升四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单位、单位详细名称发生变更单位。
(3)退出的调查单位。“四上转四下”单位,破产、注(吊)销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第二批年度审核。
拟纳入的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四下升四上”单位。
(四)申报材料。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应按照拟纳入专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需提供《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其中,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与拟纳入调查单位相同。
3.退出的调查单位。只需提供《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二)》。
二、2020年月度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20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工作在2月至12月开展。2月份,县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至时间为1月6日;3月至12月,县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至时间为前月25日。
(二)审核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审核类型。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
(1)2月纳入单位(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①新开业(投产)单位(指2019年第4季度及2020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下同);
②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调查单位;
③“四下升四上”需纳入单位;
④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限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申报)。
(2)3—11月纳入单位。
①新开业(投产)单位;
②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调查单位;
③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限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申报)。
(3)12月纳入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
①新开业(投产)单位;
②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调查单位;
③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④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
月度审核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和服务业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一套表范围的法人单位。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限3—12月申报)。
(1)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调查单位;
(2)单位详细名称变更的调查单位;
(3)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
3.退出的调查单位。
(1)2月退出单位(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①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
②“四上转四下”需退出单位;
③破产、注(吊)销需退出单位;
④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
⑤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⑥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
⑦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3—11月退出单位。
①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
②破产、注(吊)销单位(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③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
④停业(歇业)单位(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3)12月退出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
①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
②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③破产、注(吊)销需退出单位;
④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
⑤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
⑥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
⑦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⑧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四)申报材料。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
(1)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新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建筑业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年度审核中对新开业(投产)和“四下升四上”单位要求一致)。
(3)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
(4)专业变更需纳入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
(5)停业(歇业)恢复报数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退出的调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其他退出单位只需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三、工作流程
(一)2019年年度审批工作流程。
1.10月25日和12月6日前,各县级相关专业统计人员将本专业纸(或电子)介质审批材料上报市局对口专业处审核;各县级名录管理人员收集各专业的纸质现场核查确认书,报送市局普查处。
2.10月28日和12月10日前,市局各专业处完成审批材料审核并反馈给各区县。
3.11月5日和12月18日前,各县级相关专业统计人员将市局专业处审核合格的审批材料提交本区县名录管理人员,并按审批流程完成县级专业验收职责;县级名录管理人员负责将审批材料以电子扫描件、照片等电子形式导入国家审批处理系统,并负责完成程序的审核、验收等工作。
4.11月8日和12月20日前,市局普查处完成对各区县上报的电子化审批材料的初审,并提交市局各相关专业处进一步审核。
5.11月13日和12月24日前,各专业处审核本专业申报单位并将合格单位的电子审批材料提交普查处。
6.11月15日和12月25日,市局普查处完成市级终审并上报省局。
(二)2020年月度审批工作流程。
2020年月度审批工作流程参照2019年月度审批执行,县级名录管理人员于前月25日前完成本级电子化审批材料的审核、改错工作,市局普查处前月月底前完成电子化审批材料的初审,市局各相关专业处每月2日前完成专业审核,市局普查处每月5日前完成终审和上报省局工作。
四、审核工作调整内容
(一)调整优化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试行)。将年营业收入和年末从业人员双标准调整为年营业收入单标准;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的调查单位确定标准,从现行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社会工作行业大类调查单位确定标准,从现行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
(二)调整退出单位处理办法。经审核通过的破产、注(吊)销退出单位,将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经审核通过的停业(歇业)退出单位,仍保留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以上两类退出单位,国家统计局将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中分别设置代报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有关后续表当期累计数和上年同期数。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退出单位将于次年年报停止摘抄上年同期数,并退出调查单位库,各地无需再次申报退库。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如在次年年报前恢复正常运营,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三)审核登记表增加三项指标。从2019年年度审核开始,审核登记表中增加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三项指标,用于计算新增单位入库时的单位规模。其中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填报营业收入。
(四)增加月度审核类型。从2020年2月开始,月度审核增加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破产、注(吊)销退出、单位界定错误退出、停业(歇业)退出和恢复运营纳入单位审核类型。其中2月份还增加规模调整等审核类型。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和各级专业机构要高度重视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单位的纳入、变更和退出审核,确保调查单位审核质量。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单位的真实性和单位界定的准确性,牵头解决跨专业、跨地区法人单位重复问题,负责审核登记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证照类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有重复申报等。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将纳入、变更和退出的调查单位审核结果以及签字盖章后的年度、月度增减变动汇总表上报市统计局备案。各级工业、能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相关专业负责审核申报的专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界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等内容。
(二)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和各级专业机构要紧密围绕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认定标准、审核要求和审核管理系统实操技巧等工作内容,分级、分专业有系统地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名录库和专业统计人员熟练掌握审核工作要求及程序操作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各级统计机构要组织对在库单位开展审核质量核查,随机或有重点地选取部分单位进行复核或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抽查发现的虚假单位、虚报规模等问题,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市统计局对发现问题严重的地区即时上报省统计局,同时按差错比例核减当地年度数据,并暂时收回该地区的审核权限,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