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沈阳市统计局官方网站!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2021-8-11 星期三   14:13:52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版 繁体版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沈统办发
    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年05月28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局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沈阳市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5

              沈阳市统计局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统计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重大执法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定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重大行政检查决定:是指局内有关部门的年行政检查计划。

    第四条  法规处负责对全局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审核后才能作出。

    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承办部门及法制审核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法规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部门应向法规提交下列审核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需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法规处对报送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事项主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执法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

    (六)执法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规处对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对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部门法权限存在滥用职权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法规处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查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被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起草执法决定文书的承办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起草决定文书的承办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  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第十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沈统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