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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年07月17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相关处(

    贯彻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统计法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法制审核水平沈阳市统计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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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统计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规范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服务作用,根据《沈阳市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学习对象是指承担局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学习培训应当坚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学习培训工作由局统一组织实施,由法规处、人事编制处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

    第五条  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六)必要的统计工作知识。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六条 学习培训采取自主学习和集中培训两部分。

    七条 自主学习主要包括:

    (一)组织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政府法制部门或国家、省统计的工作部署,明确学习的方向

    (二)采取互联网+培训模式,依托沈阳市干部在线学习网进行学习,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指导各区()法制审核人员对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丰富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知识。

    (四)通过法制审核人员工作群,进行信息交流、经验分享,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八条  集中培训的内容应涵盖政治理论、相关法律知识、 法治业务、更新知识等,主要包括:

    (一)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政府法制部门或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举办的业务培训。

    (二)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第九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对学习培训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十条  积极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