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统计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法制审核水平,现将《沈阳市统计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沈阳市统计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规范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服务作用,根据《沈阳市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学习对象是指承担局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学习培训应当坚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学习培训工作由局统一组织实施,由法规处、人事编制处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
第五条 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六)必要的统计工作知识。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六条 学习培训采取自主学习和集中培训两部分。
第七条 自主学习主要包括:
(一)组织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政府法制部门或国家、省统计局的工作部署,明确自主学习的方向。
(二)采取“互联网+培训”模式,依托沈阳市干部在线学习网进行学习,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指导各区(县)法制审核人员对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丰富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知识。
(四)通过法制审核人员工作群,进行信息交流、经验分享,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八条 集中培训的内容应涵盖政治理论、相关法律知识、 法治业务、更新知识等,主要包括:
(一)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政府法制部门或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举办的业务培训。
(二)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第九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对学习培训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十条 积极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