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局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外,还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将以下信息列入统计信息公开清单:
(一)组织机构信息和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和工作分工、各职能处(科)室行政权力流程图;
(二)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
(三)人事信息干部任免信息;
(四)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行政经费信息;
(五)统计局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对照本制度要求,确保纳入清单管理的统计信息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第五条 对统计信息公开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属于清单内的统计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统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要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应公开信息和可转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公开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统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事先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标准化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对审查合格的信息要按照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和时限,做好编辑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要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统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要包括统计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要包括信息的名称、内容标准、生成主体、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内容。
第十条 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统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统计信息;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