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 | 备注 |
部门 | |||||
1 | 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指标解释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8月1日颁布) | 统计部门(省、市、县) | |
第十五条第一款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予以修改) | |||||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报表制度,保证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未经统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动。 | |||||
2 | 发布统计公报等全市统计资料及相关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 统计部门(省、市、县) |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8月1日颁布)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予以修改) | |||||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应当经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布。 | |||||
3 | 提供统计资料查询及相关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 统计部门(省、市、县)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予以修改) |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利用本部门、本单位可以公布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 |||||
4 |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资格审查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 统计部门(省、市) |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