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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有效发挥信息和数据作用的建议》(第0121号)的协办意见答复
    时间:2025年02月18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市大数据局:

    现就关于有效发挥信息和数据作用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逢8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0的年份实施。普查登记结束后,根据获取的普查数据,统计部门可以进行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与社会共享普查成果。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结束后,市统计局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了普查公报,编制了《2020沈阳市人口普查资料》《沈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报告书》《沈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报告》等人口普查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供社会各界调阅查看,同时也根据个性化需求及时加工、整理、提供各种普查数据。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调查登记阶段已结束,市统计局将加强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经济普查主要数据结果及分析报告,充分展示普查成果、加强数据共享共用,发挥经济普查资料应用价值。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普查中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信息需依法依规使用。

    感谢对我市普查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对普查数据有需求,欢迎来电来函,市统计局会积极进行普查成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