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
现就关于鼓励沈阳市有色金属加工型企业委托外地工厂生产加工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按照统计纳统制度规定,委托外地工厂生产加工的有色金属加工型企业与所有生产企业一样,只要是本地的独立法人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及以上,均可以申报纳统。对于已经纳统的加工企业转为委托加工企业的,不需要再次申报纳统;对于新投产的委托加工企业,可以在每月15日至28日申报纳统;对于已生产经营较长时间的委托加工企业,按国家要求,仅在年底(10月份)和年初(1月份)可以申报纳统。
我市不断优化企业统计纳统上报流程,目前为方便企业申报入统,我市在企业所在街道或园区都配备统计人员,如果企业达到纳统标准,我们的统计人员会联系并指导企业准备纳统入库的相关要件;如果企业发现自己已达到纳统条件,也可以主动到街道与负责统计的人员联系并获得指导。然后统计人员会把企业申报材料录入系统,并在国家审核通过后告知企业,同时帮助企业熟悉统计报表平台,下发并讲解统计制度,市、县区统计局也会开展相应的统计业务培训。最后,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登陆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在报表期很方便地上报数据。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正在努力实现部门职能的整合,在保障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简化要素,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