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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全市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04月13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沈经普办字〔2009〕1号
    关于做好全市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各项普查登记准备工作基本就绪,2009年1至4月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为确保全市普查数据全面、客观、真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单位查缺补漏工作
    为保证普查对象应普尽普,国务院经普办决定:普查登记不结束,单位清查不结束。各地区普查机构要继续下大力气开展单位的查缺补漏工作。对市经普办近期反馈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漏报单位清单要认真组织力量查找,及时纳入调查范围。各地区普查机构要继续同六部门开展单位核对、共同查找和认定工作,并重点关注编办和国、地税提供单位的核对、查找工作。各地区可协商本地区税务、工商部门,对未进行清查登记的单位在纳税申报或工商年检时进一步督促,可采取持经普办已进行清查登记的证明进行纳税申报和工商年检等措施,对漏登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纳入普查登记范围。市经普办将在近期协调38个市直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记录单位的反馈、共同查找和认定工作。市经普办将于1月15日起,对各地区查缺补漏库的查找情况进行周调度(附表1),请各地区于每周四17时前将附表1(电子版)报至市经普办综合组。
    在普查登记期间,对新发现的遗漏单位,要及时纳入普查登记范围,并按行业及规模直接布置填报普查表。对新增单位清查表,应尽快做好数据审核工作(数据处理方式另行通知)。
    二、普查登记按“清查归属”的原则组织实施
    普查登记对象为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登记按“清查归属”原则,普查跟着清查走,清查库由市经普办统一反馈,各地区不得随意增减单位(新增单位数据分库报送)。对新增单位,按市办下发的查缺补漏库口径进行登记,查缺补漏库以外的单位,按经营地原则进行登记。
    三、做好普查登记工作,保证上表率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普办要切实做好清查数据与普查登记的衔接工作,确保已清查单位的普查登记表及时、准确发放和回收。根据工作需要,对“三下”及服务业法人单位填报的《企业普查表》(表号:G603-(1-6)表)中的“一、财务指标”及《非企业单位普查表》(表号:G604表)中的“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和“二、社团及其他单位财务指标”数据,上报时间由原“2009年3月16日前”调整为“2009年2月23日前”。请各地区普查机构合理安排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和录入工作进度,市办将对各地区的报表收集、录入情况进行周调度。请各地区自1月15日起,按市经普办规定的格式(见附表2),于每周四的17时前将调度表报市经普办综合组。对春节期间提前放假、推迟上班以及提早歇业、可能停业的单位,特别是对于面临动迁、搬迁及学校等登记期内难以查找到的单位,要提早进行普查登记,千方百计地使其填报普查表。各地区要抓紧时间并尽量在1月25日前收集各类普查报表,留存报表人员的联系方式,便于后期审核报表时联系。在进行普查登记时对清查数据中行业、机构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方面出现的差错,要及时、据实做好更正。
    四、普查登记培训要从基层出发、不同侧重、注重实效
    做好基层普查员和被调查单位填报人的培训至关重要,培训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对经济普查能否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地区在对下级普查机构和基层单位的登记培训中要在培训的形式和内容上,按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的侧重,从基层实际出发,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容易出错的地方和重点指标要反复强调、说明,使基层填表人熟知每个指标的含义、从何处取得资料、如何填报登记表、如何处理逻辑关系。
    五、建立机制、落实责任、强化审核、确保质量
    普查登记是经济普查关键的一环,关系到整个普查的成败。各地区要在普查登记期间建立查询、答疑机制,责任落实到人。要统筹兼顾、合理调度、科学安排时间,在保证市经普办统一时间要求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其有充分的填报时间,确保基层单位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保证基层单位普查表的填报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应明确要求普查对象按照《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台账,要根据调查对象的财务决算、统计台账等相关基础资料填报普查表,强调普查资料必须保证“账表一致”。
    要加大审核力度,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区要突出抓好五个重点:一是“三上”企业和重点单位的填报质量;二是服务业单位的填报质量;三是能源指标填报的全面、准确;四是已清查单位的填报率;五是分行业综合汇总数据的趋势和逻辑。各地区普查机构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汇总数据与日常报表的差异及原因,据实修正。对基层普查表审核的要点主要包括:范围是否正确、行业类别与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匹配、与相关指标比较是否符合逻辑、与历史数据比较有无大起大落。同时,还要估算企业(单位)增加值率是否在该行业平均增加值率左右,如相差悬殊,要认真核实该单位的实际情况,据实查验。
    审核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本着对工作负责、对本地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做好基层单位普查表的审核工作。各地区只有通过人工审核、确保无误和装订编号后的普查表才能进入数据处理阶段。
    六、继续加强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为入户登记营造浓郁氛围
    经济普查宣传活动要从领导、普查人员、普查对象、社会公众四个层面进行。各地经济普查宣传活动要注重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力求做到分层次、分对象、长流水、不断线,在宣传形式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上下联动、形成声势,使群众对经济普查工作耳濡目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保障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其对经济普查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严肃查处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调查客观真实情况。对于普查对象拒绝接受普查任务,经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市)统计部门要依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曝光的办法,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要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案件审查、备案工作,保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
    八、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沟通、相互协作
    根据《沈阳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从正式普查登记开始,普查工作将分专业分别组织运作。市经普办综合组和各专业组及区县经普办要按各自分工,完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综合组要加强与各专业组和各区县的工作协调、做好统筹衔接、及时掌握进度,保证普查登记工作的整体推进;各专业组要在承担、推动和组织各专业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审核上报等各项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负起责任;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普办要充分估计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做好经济普查登记的各项工作,要发动和鼓励普查工作人员吃苦耐劳、迎难而上,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全面完成我市经济普查登记任务。
     
    附 1:XX区、县(市)及开发区查缺补漏工作进度表
       2:XX县、县(市)及开发区普查登记工作进度表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统计 经济普查 登记 通知
    沈阳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1:
    XX区、县(市)单位清查查缺补漏工作进度表                                                                                                                                                 
     
     
     
     
     
     
     
     
    单位:个
     
     
     
    查缺补漏库单位数
    查找情况
    查找率%
     
     
     
    合计
     
     
     
    合计
     
     
     
     
    合计
     
     
     
     
     
    国、地税
     
    中央、省行政事业单位
    国、地税
     
    中央、省行政事业单位
    其它单位
    国、地税
     
    中央省、行政事业单位
    有收入
    有收入
    有收入
     
    1
    2
    3
    4
    5
    6
    7
    8
    9
    10=5/1
    11=6/2
    12=7/3
    13=8/4
     
     
    总计
     
     
     
     
     
     
     
     
     
     
     
     
     
     
     
    按街道(乡镇)分组
     
     
     
     
     
     
     
     
     
     
     
     
     
     
     
     
     
     
     
     
     
     
     
     
     
     
     
     
     
     
     
     
     
     
     
     
     
     
     
     
     
     
     
     
     
     
     
     
     
     
     
     
     
     
     
     
     
     
     
     
     
     
     
     
     
     
     
     
     
     
     
     
     
     
     
     
     
     
     
     
     
     
     
     
     
     
     
     
     
     
     
     
     
     
     
    注:5=6+8+9
     
    2009年     月     日
     
     
     
    附件2:
    XX区、县(市)普查登记工作进度表                                                                                                                                                  
     
     
     
     
     
     
     
     
    单位:个
     
    清查单位情况
    普查表收表情况
    录入情况
    清查单位数
     
     
    新增单位数
    发表单位数
    发表率%
    收表单位数
     
     
    收表率%
    录入单位数
    录入率%
    录入单位营业收入(千元)
    营业单位数
    能源抽样单位数
    营业单位数
    能源抽样单位数
    1
    2
    3
    4
    5
    6=5/(1+4)
    7
    8
    9
    10=7/5
    11
    12=11/7
    13
    总  计
     
     
     
     
     
     
     
     
     
     
     
     
     
    工业
     
     
     
     
     
     
     
     
     
     
     
     
     
    规上
     
     
     
     
     
     
     
     
     
     
     
     
    规下
     
     
     
     
     
     
     
     
     
     
     
     
     
    贸易
     
     
     
     
     
     
     
     
     
     
     
     
     
    限上
     
     
     
     
     
     
     
     
     
     
     
     
    限下
     
     
     
     
     
     
     
     
     
     
     
     
     
    建筑业
     
     
     
     
     
     
     
     
     
     
     
     
     
    资质内
     
     
     
     
     
     
     
     
     
     
     
     
    资质外
     
     
     
     
     
     
     
     
     
     
     
     
     
    房地产
     
     
     
     
     
     
     
     
     
     
     
     
    服务业
     
     
     
     
     
     
     
     
     
     
     
     
     
    注:营业单位数为营业的企业法人单位及其它法人单位。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