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在地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6年07月31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经发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市统计局制定的《在地统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沈阳市全面在地统计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等4部门<沈阳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20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并有效地实施沈阳市在地统计工作,结合我市各专业统计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按法人单位经营(办公)所在地统计。法人单位在沈阳市的,由法人单位经营(办公)所在地统计机构进行统计(包括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若法人不在沈阳市,则由产业活动单位向其经营(办公)所在地统计机构报表(如果法人在沈阳市已指定负责单位,由被指定的负责单位负责汇总在沈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数据,并统一向被指定负责单位经营(办公)所在地的统计机构报表)。
(二)按整体性原则统计。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原则上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由法人单位经营(办公)所在地统计(包括跨区县的单位)。但特殊情况,为保持统计数据的整体性,对部分资产经营紧密型的集团可作为一个基本填报单位(名单由市局相关专业确定);铁路及民航运输、银行系统、邮政电信系统、金融保险系统及中央、省属驻沈的部分贸易企业因行政上统一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区县(市)分割,这部分企业(单位)仍暂由市统计局直接管理。
(三)按划转单位分级统计。原则上,对本次划转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的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住宿企业、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及劳动工资统计涉及到的中央、省、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直接统计,其它企业(单位)可转交街道或乡镇统计。
二、数据管理和使用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数据管理责任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资料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保守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汇总上报时必须由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公布使用本地区在地统计资料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对增减变化较大的统计指标,要查明原因向市局做书面报告。在市局审核认定前如向区县主要领导提供,必须注明为预计数据。在市统计局反馈数据前不得向媒体透露。
三、具体工作步骤
(一)7月底前,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应将全部划转单位名单按地区反馈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并协助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与各法人单位签定《在地统计工作交接责任单》,建立统计工作关系(劳动统计在8月底前完成,其它服务业待具体调查方案确定后另行安排)。
(二)各区、县(市)、开发区统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反馈的划转单位名单对辖区范围内进行核实,建立和完善各地区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对停产、撤并企业要作具体说明,确保统计调查单位完整、准确。
(三)8—10月为“双轨”运行阶段。划转单位从8月初开始,在向市统计局报送各专业统计报表的同时,还要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报送。期间,市统计局各专业需将划转单位近两年的年度和进度统计资料移交给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
(四)从11月份的月报开始实行“单轨”运行。在沈的中央、省和市属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开始单向给所在地的区县(市)和开发区统计机构上报统计报表。
(五)2007年7月对在地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
四、各专业具体要求及规定
(一)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
1、限额以上企业的管理。限额以上企业字典库不得随意增减,对经核实符合限额以上标准的新增单位,要向市局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列入限额以上企业上报。对当年废业、停业和调整为个体经营户的原限额以上企业,其废业、停业和调整前的数据,月报时仍按限额以上企业保留,年底一并调整。调整为个体经营户的,从获得新执照的次月开始按个体统计。各地区统计机构要获得并保存企业变更后的执照复印件备查。
各类市场的统计工作由各地区负责,亿元以上市场的统计工作,按省下发的报表规范管理。
市局对重点企业、市场开展重点监测,这些单位在统计上实行双重管理,同时向市统计局和所在地统计机构报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辽宁公司沈阳销售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市烟草公司等的统计工作,原则上仍由市统计局直接管理,其数据不再分劈给有关地区。
2、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经济统计。限额以下企业按上述原则归属管理,个体经济完全按实际经营地由所在地区管理,并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实行抽样调查,执行上级下发的抽样调查方案。
3、限额以上重点连锁企业在地统计范围的具体划分:
(1)下述单位随总部上报,或由法人指定的在沈负责单位汇总上报,由总部或在沈负责单位所在地区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
企业名称 地区
家乐福超市 沈河区
国美电器 沈河区
苏宁电器 大东区
麦当劳 皇姑区
百胜餐饮 和平区
维康药房 铁西区
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和平区
沈阳天益堂药房连锁店有限公司 和平区
(2)世纪联华超市、乐购、东方家园、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普泰移动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单体店向所在地区报表。
(3)辽宁汽贸下属各法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地区的统计机构报表,辽宁汽贸作为管理机构不再报送贸易报表。
(4)铁西百货大楼向铁西区统计局报表;商业城向沈河区统计局报表中不再包含铁百数据。
(二)建筑业
1、统计对象。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及外省、市在沈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相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2、统计范围。建筑业范围包括房屋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工程准备、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其他未列明的建筑活动。
3、报送方式、内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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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 报 范 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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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定期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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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01表 |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
月报 |
具有建筑业资质以上的所有施工企业 |
各区、县(市)、开发区统计局 |
月后5日前电子邮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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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02表 |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
季报 |
同上 |
同上 |
季后15日前电子邮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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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03表 |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5日前电子邮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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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04表 |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季报 |
独立核算劳务分包企业 |
同上 |
季后15日前电子邮件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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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定期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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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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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
半年
报 |
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 |
各区、县(市)、开发区统计局 |
7月20日前电子邮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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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表 |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
半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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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2表 |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
月报 |
具有建筑业资质以上的所有施工企业 |
同上 |
月后5日前电子邮件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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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3表 |
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状况 |
季报 |
同上 |
同上 |
季后15日前电子邮件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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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4表 |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5日前电子邮件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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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5表 |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季报 |
独立核算劳务分包企业 |
同上 |
季后15日前电子邮件 |
18 |
(三)劳动工资
1、统计要求。劳动工资年季报在地统计后仍实行超级汇总,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辖区内的所有调查对象原则上脱离原综合主管部门的统计管理,由基层单位直报。
2、统计对象。指各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全部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统计内容。劳动统计季报(I202-1表)及年报(I102-1表)。
4、报送时间、方式和内容。报送时间:季报为季后1日前,年报为年后1月15日前;报送方式和内容:基层字典和数据软盘(或电子邮件)及生成的综合表;数据变化情况文字说明。
(四)金融业
1、实施范围:
(1)金融业门类共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活动四个行业大类,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决定对证券业和其他金融活动两个行业大类开展在地统计,以上两个行业的单位归由所在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进行统计管理。银行及保险两个行业暂由市统计局进行统计管理。银行及保险业企业(单位)定期向市统计局上报本单位全部及分区县数据,由市统计局定期向各地区反馈。
(2)本专业在地统计实施范围为坐落在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全部证券业和其他金融活动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
2、实施内容。所有单位报表执行《沈阳市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全面调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向市统计局报送法人单位及法人非本市的产业活动单位数据,汇总方式实行超级汇总。报表目录(2006年定期报表)及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向市统计局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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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表名 |
统计范围 |
报告
期别 |
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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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表 |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
辖区内本专业法人企业 |
年报
半年报 |
根据普查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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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表 |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
辖区内本专业产业活动单位 |
年报
半年报 |
根据普查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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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205表 |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债券交易情况 |
辖区内证券业全部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 |
年报
季报 |
1月底前
季后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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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206表 |
金融业财务状况 |
辖区内全部本专业法人企业及证券业产业活动单位 |
年报 |
1月底前
季后15日前 |
(五)交通运输业
1、统计对象。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为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公路运输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因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列入“在地”实施范围。
2、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可参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表式和内容)。
3、资料的来源及统计方法。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在统计方法上,因交通运输业推行在地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区县(市)及开发区第三产业核算工作,市统计局对各地区统计机构没有上报的要求,所以在统计方法上不做统一要求,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具体步骤及时间。各区县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