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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年12月05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
    2008年的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1日举行。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规范考试工作程序,确保考试各环节工作严密细致,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省统计局的要求,现将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成立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规范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要严格遵守、执行省统计局印发的考务规则(见附件2),认真做好考试各环节工作,严肃考场纪律。考试期间,主考人员、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时,应坚决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考试的严肃性,确保考试质量。省统计局和市统计局的巡考小组将在考试期间对各考点进行巡查。
    三、考试时间
    按省局文件精神,今年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21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下午13:00—15:00考《统计法基础知识》(含地方法规)。
    请各区、县(市)及开发区严格遵守考试时间。
    四、相关要求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在9月8日之前将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考试地点、人数等情况(见附件1)上报市统计局教育中心。
    2、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在9月19日下午派专人(两人以上)到市统计局教育中心领取试卷,并按规定和要求做好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考试结束后(当天下午),按要求及时将密封试卷送到市统计局教育中心,由市局统一送省局批阅。
    3、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务必按要求装订试卷,做好考试记录。特别是对缺考人员的空白试卷要如数收回,并与已答完试卷一起按顺序排列、装订在一起。
    另外,每个考场要按考号顺序打印2份考生名单(包括序号、考号、姓名),并注明缺考人员,其中:一份名单送卷时交市局;另一份名单,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一起装入试卷袋,密封返回。
     
    联系电话: 22732416   22738967
    联系人: 李华艳
     
    附件: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考试安排
    2、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主题词: 统计 考试 工作 通知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及考试安排
     
    单位: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名单
     
    考试地点
     
    考试人数
     
    考场数
     
    每考场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备注
     
     
    附件2: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一、考试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的职责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设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各考试点的审批、试卷的印制、运输和发放,统一安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承办机关设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小组,负责各考试点的管理,确定主考和监考人员,组织考试的具体实施。
    (三)在考试进行期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须加强对考试的巡查。
    二、主考和监考人员的职责
    (一)主考人员职责。
    1、全面主持本考试点的考试工作。
    2、召开考试工作人员会议,部署考试安排,明确考试要求和纪律,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3、考试中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和考生执行监考人员职责和考生守则。
    4、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有异常情况向考试承办机关报告。
    (二)监考人员职责。
    1、负责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的秩序和纪律,确保考试规范、顺利地进行。
    2、提前做好考场清场工作,检查考场的如下布置情况:门口须贴有考场编号;室内有考生座位表;考桌上贴有考生的考号或姓名;考场内没有影响考试公正、顺利进行的物品等。
    3、按考试安排的要求准时到考务室领取试卷,并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准时进入考场,做好考试的准备。
    4、在开考前要检查考生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是否真实有效,认真核实考生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等。
    5、于开考前1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注意事项,在开考前5分钟启封试卷并同时向考生发放。
    6、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考号等项目,解答有利于考试顺利、公正进行的问题,恰当地处理考场发生的意外情况。
    7、熟悉并严格执行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严格掌握如下规定: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参加考试考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严格掌握考试的答题时间,考试结束要立即收卷。
    8、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予以记录,遇有紧急或严重的情况和问题,须及时报主考人员处理。
    9、考试结束后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并按要求立即封装试卷。试卷装订时须做好如下检查:
    ⑴检查试卷首页前有无放置“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阅卷登记表”。
    ⑵检查试卷的份数与参考学生人数是否一致。
    ⑶检查试卷有无倒装,考生的名字、考号等有无外露。
    ⑷检查试卷考号的顺序是否按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检查每份试卷的页码顺序是否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10、处理并向主考人员汇报考场内发生的各种问题。
    三、考试点、考场布置要求
    (一)各考试点须在考试之前,将考试时间表、考场编号及位置、考试座位表、监考人员工作职责、考生守则、考生违纪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宣传栏上公布。
    (二)每个考场一般安排30名考生,最多不能超过45人。每个考场配备2―3名监考人员。
    (三)考场考生座位的排列必须是单人、单桌,每列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四)考场门口须有醒目的考场编号;考场内须贴有按考号顺序排列的考生座位表;考场内应设置考生物品存放桌,供考生存放书包、书籍等物品。
    (五)考场内须保持清洁,凡可对考试造成影响的印记、文字等必须清除干净。
    四、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按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供监考人员查对。不持准考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可携带必要的书写工具;不准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所携手提电话、BP机必须关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高声谈笑和喧哗。
    (五)考生在答卷前须按规定在密封线内填写姓名、考号等所列事项;不准在卷面上作任何其他标记。
    (六)考生只准用蓝、黑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卷,不准用铅笔(作图、标准化试题除外)、红色字迹的笔或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
    (七)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交换试卷、交换草稿纸,不准有偷看旁窥、传递纸条、抄袭等舞弊行为。
    (八)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后再进入考场续考;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把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折叠放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并应接受监考人员对考场内发生问题所作出的处理。
    五、考生违纪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1、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2、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卷者。
    3、不按规定关闭BP机、手提电话信号,并窥视BP机信号内容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4、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1、使用铅笔(作图、标准化试题除外)、红色字迹的笔或考生规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者。
    2、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特殊记号者。
    3、姓名、学号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4、考试后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5、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1、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2、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3、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4、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5、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双方交换试卷舞弊者。
    6、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7、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8、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六、试卷的管理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属秘密资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承办机关和考试点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二)考试的实施机关按承办机关所报本地区的应考人数向其发放试卷;考试结束后回收的试卷数量应与发放数量相等。
    (三)试卷发放和回收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参与,专车护送,严禁遗失或泄密。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考试实施机关报告。
    (四)试卷取回后,应立即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须由两人分别掌握钥匙共同保管。
    (五)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将试卷按各考试点各考场应考人数分装、密封保存,在开考前发至各考试点。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签领试卷,签领试卷时应仔细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才能当众启封试卷并发给考生。考试开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拆阅试卷。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立即回收试卷,认真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装订密封,并把密封好的试卷交到考试点负责部门。
    (八)各考试点将密封好的试卷经由考试承办机关交考试实施机关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