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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年06月09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沈统发〔2006〕16号
    关于印发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
    现将《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统计局从今年开始,将对各地区统计工作进行巡查,具体巡查时间、地区和内容等情况,将以市局文件形式提前下发通知。
     
     
                                       
     
    沈阳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为加强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全市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巡查对象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
    二、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四)各种普查、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五)市统计局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巡查范围
    (一)市统计局每年选择三分之一左右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进行巡查。
    (二)根据巡查对象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四、巡查采取的形式
    (一)听取有关方面工作汇报;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三)查阅有关帐表和原始记录;
    (四)随机抽查基层单位;
    (五)必要的个别谈话。
     五、巡查的组织领导
    (一)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局人事处负责。
    (二)每次巡查成立巡查小组,组长由市局领导担任,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局内相关处室配备。
    (三)巡查前以市统计局正式文件形式,提前通知被巡查单位,告知巡查的时间、内容及巡查组的组成人员等。
    六、巡查组主要职责及纪律要求
    (一)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应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二)巡查组应当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及时向统计局党组汇报。
    (三)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责令整改,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对巡查报告负责。在实际工作中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市统计局党组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主题词: 统计 巡查 工作 通知

     抄送:市局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市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