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业生产定期报表上报时间及重申工业统计几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6年06月09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及重申工业统计几项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
按照辽宁省统计局对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审核的具体要求,为有效地满足市党政领导的需要,更好地提供及时、准确、优质、科学的工业统计数据,根据年初以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工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局决定调整工业生产定期报表上报时间,并再次重申工业统计几项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工业生产定期报表上报时间。从上报2006年4月份报表起,《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月报表,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上报市局工业处的时间,由月后1日调整为当月27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接收基层表的时间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自定,但要注意报表截止日期的相对稳定,以便保持计算增长速度的可比性。
二、规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含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根据这一标准,凡申请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必须是从事工业或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②工商注册登记为非个体户;③企业必须能完整地填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④申请进入规上的规下企业,必须是6个月以上的月平均销售收入乘12后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⑤凡新建企业申请进入规上的,必须连续跟踪3个月的统计监测,即由当地统计部门连续掌握3个月的统计报表。
凡申请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企业名单、《规模以上新建工业企业申报表》或《规模以上成长工业企业申报表》、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一并报到市统计局工业处。市统计局对新增企业的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后,报省统计局确认并备案,方可纳入统计范围。超过规定时限的,当月不再认定。
三、加强对同期数的核实。凡上年同期已经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本年带上的同期数为“0”或小于上年同期实际数的,将按国家和省统计局要求使用处理程序进行统一替换; 上年同期虽未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但为非新建的成长性企业,这类企业的同期数也不能为“0”或过小。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这项工作,杜绝随意调整或不带同期数的现象。个别企业确应调整同期数的,要由企业写明详细的调整原因,经市统计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拆分不合规的捆绑企业。根据省统计局的要求,从上报2006年4月份报表起,沈阳市的三个鞋园和增鑫塑料停止捆绑上报,并进行拆分。拆分后的企业,凡符合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可以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不符合标准的要予以清除。
五、规范统计范围。一是规范地域统计范围。凡是在沈阳辖区内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其生产活动的统计数据必须计入沈阳市统计范围内;凡是在沈阳辖区外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隶属关系在沈阳的分支企业,如为独立核算企业,其生产活动的统计数据则不能计入沈阳市统计范围内。二是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范围。凡属工业生产活动的,应统计其产值、产量、能源消耗和财务状况等数据;凡不属工业生产活动的,则不应进行工业生产统计,其经营活动数据计入与其相对应的行业中。
六、规范累计数据的调整行为。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如发生累计统计数据的调整,在上报报表的同时,必须要附有书面说明。如果调整理由不充分,省、市统计局将要求有关区县(市)及开发区及时予以改正。
七、加强对各项报表及各项数据间的关联性审核。目前,在工业统计工作中,普遍存在重视工业总产值报表,忽视工业产品产量、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报表的现象,致使各项报表及各项数据间存在严重的逻辑关系错误。因此,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在重视产值报表的同时,要加强对产品产量数据、能源(电力、煤炭、油料等)消耗数据、财务状况数据、企业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及产量数据的审核、监督,尤其要对本地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监测。上述指标大多为对区县(市)及开发区领导班子考核的指标,因此,一定更要重视起来,以免出现由于工作的失职而给区县(市)及开发区考核带来不良后果。
八、严格统计数据的发布制度。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在每项报表数据上报一周内,严禁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本地区的相关数据,违反规定发布统计数据而造成与最终统计结果产生差异的,以经省、市统计局核准后的数据为准,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违反规定发布统计数据的地区负责。
九、加强对报表数据的趋势性审核。工业经济活动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各项统计数据的增减变化的背后,必然存在着影响其变化的方方面面的因素。因此,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在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之前,一定要十分注意对报表中各项数据(特别是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产品销售收入、资产、利润、应交增值税等)的趋势性审核。对数据增减幅度大于或等于40%的,要进行认真地核实,对由于不符合统计制度要求及不合理的因素而发生的数据陡升陡降,要坚决予以改正,符合统计制度要求及合理的因素而发生的数据陡升陡降,上报市局时要附有当事企业出具的文字说明。经过省、市统计局查询,也不能阐明充分理由的,对当月数据将不予确认,直至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统计范围。
附件:
1.《规模以上新建工业企业申报表》
2.《规模以上成长工业企业申报表》
附件1:
规模以上新建工业企业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
|
法人单位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统计负责人 |
|
电话 |
|
地址 |
|
|
|
行业类别(或主要产品) |
|
行业代码 |
|
工商注册时间 |
|
投产时间 |
|
从业人员(人) |
|
注册资金(万元) |
|
固定资产(万元) |
|
流动资产(万元) |
|
现价工业总产值(万元) |
|
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
|
县(区)统计局意见: |
|
县(区)经发局意见: |
|
县(区)主管领导意见: |
|
|
|
市统计局意见: |
|
市经委意见: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企业留存一份,县(区)统计局、经发局,市统计局、经委各一份。
附件2:
规模以上成长工业企业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
|
法人单位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统计负责人 |
|
电话 |
|
地址 |
|
|
|
行业类别(或主要产品) |
|
行业代码 |
|
工商注册时间 |
|
投产时间 |
|
从业人员(人) |
|
注册资金(万元) |
|
固定资产(万元) |
|
流动资产(万元) |
|
现价工业总产值(万元) |
|
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
|
县(区)统计局意见: |
|
县(区)经发局意见: |
|
县(区)主管领导意见: |
|
|
|
市统计局意见: |
|
市经委意见: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企业留存一份,县(区)统计局、经发局,市统计局、经委各一份。
抄送: 省统计局、市经委、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