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密工作检查的通知
时间:2007年11月14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关于开展保密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处级行政、事业单位:
近日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共辽宁省委保密委员会、中共沈阳市委保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相继下发(转发)了《关于加强涉密载体保密管理杜绝涉密文件资料流失的通知》(中保发[2007]4号)和《关于在全国党政机关和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开展一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检查的通知》(中保发[2007]5号)。为加强统计部门对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的管理、落实文件精神,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经市统计局研究决定,在全市统计系统开展一次保密检查工作,现就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保密检查工作办公室
成立以局领导为负责人的保密检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对照检查内容,结合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及时认真地组织完成保密检查工作。市统计局保密检查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保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见附件2)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见附件3)
三、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检查工作
接此通知后到请组织本单位进行自查; 8月初,迎接省、市保密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省、市统计局保密委员会抽查。
四、检查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检查是中央保密委员会、省、市保密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沈阳市统计局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2、认真检查、务求实效,检查要严格规范,深入细致,不漏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3、严格整改,强化管理。各地、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实提高保密工作管理水平。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请于7月3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局保密工作办公室。
附件:1、市统计局保密检查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加强涉密载体保密管理检查目录
3、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检查目录
附件1:
市统计局保密检查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路玉甫
副主任:白 纯、卫丽莹、汪平
成 员: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处级领导
综合组:办公室、综合处
技术组:计算中心
附件2:
加强涉密载体保密管理检查目录
一、制作涉密文件资料应在本机关、单位文印部门或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并编排序号。
二、发放涉密文件资料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范围,认真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定期核查。
三、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彻底,并严格履行手续,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职、离岗、调动、退休时,必须清退个人使用保管的全部涉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留存、处理和销毁。
四、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经过批准,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在保密工作部门指点的销毁单位进行。严禁个人私自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五、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按照履行报批手续,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控制发放和使用范围,严格将涉密文件资料汇编按一般资料发放或出售。
六、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件按原件的同等要求进行管理。
七、涉密文件资料解密后,除需要存档的外,应全部销毁。
八、严禁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连接;淘汰,报废处理过涉密文件资料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和传真机、复印机等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等转化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禁止废旧涉密计算机流入市场。
九、涉密文件资料电子版应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和涉密文件存储介质中存储和处理,严格按同等密集的纸质文件管理要求统一管理,禁止私自储存和复制。
十、机关、单位在撤并、搬迁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清理、登记、移交工作。需要销毁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并按规定销毁。需要移交、转运的、应加强保密监管。
十一、召开涉密会议,举办涉密活动,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文件资料的发放范围,严格登记、签收、及时清退,集中销毁。参与人员确需带回所在机关、单位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有关部门登记保管,个人不得留存。
十二、分发、领取、使用、清退、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的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文件资料一同销毁。
附件3: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检查目录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一)承建单位是否具备涉密资质;
(二)投入使用前是否经过保密审查;
(三)安全保密产品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一)是否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
(二)是否具有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
(三)网络终端是否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现象;
(四)涉密信息是否有相应的密级标志。
三、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使用管理情况
(一)是否经过保密技术检查;
(二)是否具有有效的身份认证措施;
(三)是否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现象。
(四)是否安装有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五)涉密信息是否有相应的密级标识。
四、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情况
(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否有登记、编号、密级标识等;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携带是否有审批记录;
(三)是否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四)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否处理、存档涉密信息或曾经处理、存储过涉密信息。
五、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及网络使用管理情况
是否处理、存储涉密信息或曾经处理、存储过涉密信息。
六、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使用管理情况
(一)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是否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二)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的存储介质是否按密件管理。
七、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否制定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二)是否制定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规定;
(三)是否制定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四)是否制定涉密存储介质(含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等)保密管理规定;
(五)是否制定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的保密管理规定;
(六)是否制定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保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