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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社会能源统计一次性调查实施细则
    时间:2007年11月14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沈统发〔2007〕21号
    全社会能源统计一次性调查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能源统计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9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沈阳市全社会能源统计一次性调查工作,结合我市能源统计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调查的组织原则
    (一)按统计报表的上报渠道组织实施。目前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是统计报表上报给市局的,仍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如:全市的金融系统、邮政电信系统、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系统及部分经营范围涉及全市各地区的大型企业(市局国内外贸易处保留的石油公司系统)等;二是统计报表上报给各区县(市)、开发区统计机构的,包括除上述以外和没有日常报表关系的耗能单位和个人,如公路运输行业,均由各区县(市)、开发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并实施。
    (二)按单位所在地由各地区组织实施。在各区县(市)、开发区组织调查过程中,要坚持按法人单位经营(办公)所在地实施统计调查。法人单位在沈阳市的,由法人单位经营(办公)所在地统计机构进行统计(包括全部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若法人不在沈阳市,则由在沈的一级产业活动单位向其经营(办公)所在地统计机构报送能源统计调查表(其所属的二级及以下产业活动单位由一级产业活动单位汇总上报)。
    二、开展一次性调查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步骤
    (一)内容。对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及2006年上半年、2007年上半年两个半年度的全市各行业、各地区主要能源品种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依此确定各区县(市)、开发区节能降耗考核的基期数据。调查内容具体包括国民经济的三次产业及居民生活用能。其中,第一产业主要为农业生产中的农用机械、越冬大棚、灌溉、家畜、家禽养殖等用能;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建筑业用能;第三产业重点是交通运输业、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中的医院和大专院校等用能。
    (二)范围。以2006年各区县(市)、开发区上报,并经市统计局核准后反馈的全部企业(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名录库为基础(第一产业名录参考第二次农业普查企业、单位名录),以2007年上半年基本单位增减变动情况为补充,对全市全部法人单位、法人单位不在沈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个体经营户及样本单位中的城乡居民住户、城市公共建设等用能情况实施统计调查。不消耗能源的单位和个体户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如:人力运输的非机动车、露天卖蔬菜、修鞋、修车的摊贩等。
    另外,对于能源供应、流通和管理等部门,在调查中,不仅调查其自身能耗,还要调查对全市的供应量等有关情况,以满足对全市数据评估的需要。
    (三)方式。调查方式以全面调查为主、以抽样调查为辅(仅对城乡居民住户及客运出租车实施抽样调查,其余均为全面调查。样本的抽取由各地区按全市统一要求自行抽取确定),以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为调查工作的基本点,形成从村到市的“四级”能源统计调查网络。培训方式采用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模式。数据质量控制方式采取各负其责、分级考核、统筹兼顾、下算一级。数据采集分两种方式,一是对全部法人单位采取统一布置调查表,由单位填报,完成后上报到所在街道乡镇统计办公室;二是对个体户、居民住户和客运出租车,由调查员直接入户调查。
    (四)一次性调查实施步骤
    1、筹备阶段。6月底前结束。此阶段重点是结合在地统计工作的推进,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及企业(单位)统计调查网络;制定能源统计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工作方案,方案报市政府批转;制定一次性能源统计调查实施细则和统计制度。
    2、部署培训阶段。此阶段分四个层次进行,到8月15日前全部完成。一是由市统计局负责完成能源统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统计制度、统计报表、有关调查通知及指标说明等的印发工作;二是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能源统计调查工作会议;三是市统计局组织完成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制工作;四是由市、区(县、市、开发区)分阶段、分层次地完成各级统计人员能源统计业务和计算机程序操作的培训。其中,市统计局负责对区县、开发区及乡镇街道两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调查业务培训(7月16——24日)和对区县(市)、开发区统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业务的培训(8月份);各区县(市)、开发区负责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及抽调的调查员进行统计调查业务培训(8月15日前完成)和对街道乡镇统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业务的培训(8月底前)。
    3、实施调查阶段。此阶段重点是完成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填报工作,9月15日前结束。由各区县(市)、开发区组织,深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居民家庭实施调查。调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布置报表谁负责收集、审核。基本分工为:法人单位调查工作由区县(市)、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共同完成;个体户和居民住户由村、社区统计员和雇佣的调查员共同完成。
    4、数据处理、审核和初步结果发布阶段。11月10日前结束。首先,由街道乡镇统计办完成基层报表数据的录入和初步审核无误后上报区县和开发区统计局;其次,由区县、开发区统计局对区域内全部基层数据进行审核和初步汇总、经地区主管领导同意,于9月30日前上报市统计局;第三,由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地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加工、查询、修改、汇总处理;第四,向市领导上报本次调查的重要能耗数据。
    5、分地区数据公布阶段。12月底前结束。经过对数据的反复审核认定,完成全市及各地区能耗总量、分行业的能耗数据和万元GDP单耗数据等的最终确定,并适时予以公布。市统计局最终完成全市能源平衡表的试编工作。
    三、对调查数据的管理和使用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数据管理责任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资料管理的规定,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保守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汇总上报时必须由本地区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对增减变化较大或逻辑关系严重失衡的统计数据,要查明原因并向市局做书面报告;在市统计局没有反馈数据前不得向任何媒体透露或使用本地区能耗调查数据。
    四、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各行业调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工业
    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执行现行的国家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使用已有的调查资料,本次调查不再重复布置调查工作。但2005和2006年有一年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就要与其他规模以下企业一样,按本次调查的内容,填报工业企业能源统计调查表。
    2、建筑业
        全市各建筑业企业,无论有无资质等级认定,只要在生产或非生产(办公)过程中消耗能源的就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外省市在沈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及法人不在沈的产业活动单位。
    3、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
    对各类市场的统计调查工作,如果行业中类基本一致,能源消耗又统一计量,考虑分户调查及能耗分劈的实际困难,可按市场的总耗能量统计后再平均分配到各个业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辽宁公司沈阳销售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沈阳市烟草公司等的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能源调查办公室直接管理。
    限额以上重点连锁企业统计范围的划分,各区县继续按市局贸易处的规定执行。
    4、金融业
    金融业所属的银行、保险及证券等行业的能耗调查由市统计局直接管理,由所属系统汇总后直接向市统计局能源调查办公室报送本次调查表。其中,包括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能耗数据。如储蓄所等。
    5、交通运输业
    除铁路、民航直属交通运输系统因不宜按区县等行政区域划分其能耗量而由市局直接调查外,其余隶属于铁路及民航系统的其他行业的法人单位、全部公路运输单位的能耗等均由各地区调查。
    6、农业
    对一产业的调查,重点要注意各农户的生产用能情况。因为,对农户的调查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因此,各地区在样本的选取上要特别注意其代表性,要有针对性的选取有农业生产大棚、家禽养殖、粮食和非粮食(经济)作物种植等各类情况的农户。
    (二)要求
    1、不得随意增减2006年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字典库,对经核实符合新增单位标准的可以增加。
    2、法人或个体户等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以2007年6月末为准。
    3、从事公路运输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因各地区对这部分企业或个人的接触很少,所以要特别注意,不要漏统。另外,需注意对家庭个体运输车辆的调查。
    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请按能源调查制度中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主题词: 统计 能源 调查 细则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