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年04月05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各区、县(市)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沈单位: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8号令)、《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人发[1997]52号)和国家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的要求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是统计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是在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基础上,统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做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精神,适应统计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培养造就更多的高素质统计人才,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要牢固树立不断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充分认识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培训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并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都应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一)2004年及以前取得《统计上岗证》或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尚未取得《统计上岗证》,但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尚未取得《统计上岗证》,但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
三、培训安排
沈阳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市统计局教育中心组织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安排统计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培训。各区、县(市)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一) 培训科目有:计算机基础知识、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工作实务和统计新知识等。
培训采取个人自学和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方法。
(二) 参加培训人员应按要求选择培训科目。没有市级以上计算机培训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的人员,要先学计算机基础知识。
四、考试、证书及管理
(一)对从事统计工作并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将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情况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数据库》中予以记载。
(二)对2005年取得《统计上岗证》或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人员,在2007年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同时,经考试合格后,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至2007年6月底前,凡持有有效的《统计上岗证》的人员,都视为具有合法的统计从业资格。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统计上岗证》一律作废。
(四)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要求,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每两年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五、报名与收费
(一)报名须知
1、已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在报名时,请带《统计上岗证》原件;
2、对尚未取得《统计上岗证》,但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在报名时,请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对尚未取得《统计上岗证》,但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在报名时,请带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以上各类人员报名时还需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二)收费
按照辽价发(93)42号文规定,沈阳市收取统计继续教育培训费154元(含教材费),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费200元(含书费、上机费)。
即日起开始报名、培训。
市统计局教育中心地址:沈河区奉天街305号2楼204房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东面交通岗南拐、路东50米)
联系电话:22738967 22732416 2272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