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实施沈阳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7年06月15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文件精神,促进文化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我市“三大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文化支撑,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决定在全市开展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调查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今后常规统计工作。现将《沈阳市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沈阳市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目的,通过建立和实施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全面了解和把握我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规模、效益、行业分布、区域分布及发展变化等情况,为制定我市文化产业政策、调控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促进全市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和快发展。
二、我市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使我市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市委、市政府“三大目标”的提出和人们对文化产品及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更为我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建立并实施对我市文化产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对摸清我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家底”,掌握全市文化产业的规模、结构、效益、行业及地区分布等情况,动态监测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及时了解文化产品及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制定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决策和加强对文化产业的宏观管理政策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统计范围、调查对象、实施原则及实施主体
(一)统计范围:文化及其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号),文化产业包括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具体包含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和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九大行业。其行业范围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中的7个门类、24大类、52中类和99个小类。我市的文化及相关产业覆盖了国家标准的全部行业,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市将教育(非义务教育部分),体育两大类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为此,我市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共涉及国民经济行业的8个门类、26个大类,59个中类,113个小类。
(二)调查对象:沈阳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业户。
(三)实施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集中处理” 和“在地统计”的原则。
(四)实施主体:市和区、县(市)及开发区两级统计部门和市直文化产业相关部门(单位)。
四、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和调查的基本内容及调查表式
(一)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主要是以测算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核心,重点反映文化产业的经营规模、运营效益,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情况。其次是反映文化产业行业发展及业务活动特点的相关情况。
(二)调查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文化产业统计调查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财务状况指标:主要是统计调查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单位)的资产、收支、经营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的价值量指标,以满足对文化产业增加值核算的需要。
2.业务活动指标:主要统计调查反映文化产业主要业务活动及行业发展状况的实物量指标,力求全面反映文化产业活动的全貌。
(三)调查表式: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财务状况表、文化及相关产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行业发展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表,以及文化及相关产业个体经营业户调查表。
五、调查单位的确定、调查方法及调查频率
(一)调查单位的确定:一是以2004年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结合近两年单位的增减变动,经清查摸底后确定基层单位名录;二是根据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情况,确定行业发展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统计调查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名录。
(二)调查方法:根据调查对象和内容不同,分别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部门资料加工提供的方法。一是对法人单位财务状况的调查,实行全面调查(即对全部法人单位进行调查);二是对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具体方法为,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为抽样总体,按每个行业大类抽取不少于3个单位的标准确定调查名录进行调查;三是对行业发展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调查,以市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单位)的日常业务统计报表为基础,由相关部门负责统计、加工、整理和上报。
(三)调查频率:报告期暂定为年度。
六、组织实施
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同时,与此项工作联系较大的市直有关部门,包括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档案局、信息产业局、旅游局、民政局、商业局、教育局、体育局等单位,应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 各部门之间具体工作职责
1.市和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部门:市统计局
负责对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制定文化产业统计实施方案、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处理程序及统计业务培训教材的编制;负责组织对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的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工作部署、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负责全市文化产业主要统计数据的数据处理、质量评估及提供文化产业统计分析报告;并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国家在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全市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含个体户)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包括统计调查表的发放、填报报表要求的讲解、报表的回收、审核、录入及上报市统计局等工作。
2.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搜集并向市统计局报送全市文
化及相关产业的行业发展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的工作。具体为: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等行业的情况统计;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发行及版权服务等行业的情况统计;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电影电视剧制作等行业的情况统计;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公开出版的编研档案资料等行业的情况统计;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文化软件服务行业的情况统计;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服务企业、旅游景点、出入境旅游人数、国内旅游人数等行业的情况统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烈士陵园、纪念馆等行业的情况统计;市商业局负责全市文化会展服务等行业的情况统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类初、中、高等教育学校的情况统计;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业务行业的情况统计。
(二)数据质量控制
各部门和调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各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实事求是提供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
(三)实施步骤
1.准备工作阶段(2月底前):一是制定我市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对我市2004年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加工整理,研究和确定我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具体范围(单位);三是制定我市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及编印培训教材;四是编制我市文化产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程序。
2.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阶段(4月底前):一是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布置及业务培训;二是对统计调查报表进行数据处理及数据评估;三是对调查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市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好本地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要及时组织所在地区文化产业单位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统计人员能全面掌握文化产业统计业务知识。
(三)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本方案由沈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