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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时间:2006年11月09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沈统发〔2006〕36号
    沈阳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沈阳市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实施细则。
    一、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义
    大力发展服务业,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更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速度、效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及存在问题等真实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满足非经济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需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对象、范围、实施原则及主体
    (一)对象:沈阳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二)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国民经济第三产业的15个门类、47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行业。
    (三)实施原则:“统一设计、分级负责、分步实施” 和“在地统计”的原则。
    (四)实施主体:市和区、县(市)及开发区两级统计部门。
    三、调查方法及划分标准
    (一)调查方法:综合采用重点调查、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1.重点调查:对服务业企业(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单位,限额以上单位作为重点企业(单位)进行定期全数调查。
    2.全面调查: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房地产开发经营、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行业及特殊行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不划分限额标准。
        3.抽样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采取抽样调查。(1)对限额以下单位,考虑到确定的限额以上单位的经济总量已占绝大比重,并且划分标准是按行业小类,因此,市一级不再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2)对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以区、县(市)及开发区为抽样总体,将每个区、县(市)及开发区所有的村(居)委会划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子总体,分别建立抽样框,采取分层等距整群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比例(5%左右)的村(居)委会作为样本单位,调查该区域内全部服务业个体户。(3)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调查以区、县(市)为总体进行抽取样本,每个区、县(市)原则上按照3%的比例抽取村(居)委会作为重点调查单位。
    在确定抽样调查样本单位时,考虑区域特点、城乡特征、发展水平等因素,保证样本单位对市及区、县(市)及开发区两级均具有代表性。如区、县(市)及开发区不能满足需用,可扩大重点调查范围或样本单位(在保证市一级需要的前提下,自行扩大的调查单位不必报市局)。
       (二)划分标准:对现行统计制度已明确规定标准的行业,按规定划分。对其他服务业重点调查单位的确定,以国民经济小类行业为基础,分别确定划分标准。根据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对法人企业(单位)以年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以当年支出)为指标值将调查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原则上将占行业经济总量(不包括个体户)70%以上的企业(单位)确定为限额以上单位。其中,参照国家和省对服务业增加值调查(单位)标准,对仓储、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以当年支出)300万元及以上,教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以当年支出)150万元及以上,其他行业年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以当年支出)500万元及以上企业(单位)确定为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其余划为限额以下企业(单位)。
    针对由于现行统计制度只对企业(单位)划型,而个体户无论多大规模都不作为限额以上单位统计的情况,可参照服务业企业(单位)的标准,将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个体餐饮业户和年营业收入150万元以上的其他个体服务业户,列入重点调查户进行定期统计调查。
    四、调查单位的确定与维护
    (一)调查单位的确定
    1.限额以上单位:按限额划分标准,以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结合近两年单位的增减变动,经清查摸底后确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
    2.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的样本单位:根据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方法,以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经清查摸底确定样本单位。
    (二)调查单位的维护
    1.单位增加:对新增的限额以上单位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报市统计局相关处室审核后,及时纳入统计。其中,由限额以下达到限额标准的单位要同时从限额以下字典库中剔除。
    2.单位减少:对限额以上单位在一个调查年度内不得调减,若单位撤销或达不到限额标准,经市统计局相关处室审核后,在下一调查年度进行调整。
    3.样本村(居)委会内个体户的增减变化,不受调查报告期限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填报个体户增减变动情况表。
    五、调查的主要内容、表式、指标体系及调查频率
    (一)调查内容:主要是以满足GDP核算需要为目的,调查以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以支出)为核心指标的企业(单位)相关财务情况。其次是反映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状况的相关情况。
    (二)调查表式:分别建立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和行业发展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并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按年度和定期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填报的基层及综合统计报表。
    (三)指标体系:一是财务状况统计指标体系,以现行会计制度为基础,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制定适合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财务报表。二是行业发展指标体系,根据我市对服务业发展规划需求,制定能反映不同行业特点的行业发展指标体系。对个体经营业户,在调查表中设置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财务统计指标及行业发展指标体系。
        (四)调查频率:重点调查分为年度、定期(年报报表报送上年全年情况,定期报表为季报报送季度情况。另外,为满足全市GDP测算需要,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分别报送1—5月和1—11月情况)。具体上报时间及要求详见服务业报表制度规定[其中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调查频率按重点调查单位规定]。
        六、组织实施
        鉴于目前全面系统地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尚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而服务业中有一些行业已有统计调查并且分散在各专业统计中,因此,我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中,应考虑到与现行统计制度及上下统计机构的衔接问题,在统一设计的大前提下,分级、分步实施。市统计局各部门之间、市局与各区县(市)及开发区之间,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一)市统计局、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各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
    1.市统计局:⑴负责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⑵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单位划分标准。认定重点调查、全面调查及抽样调查单位。⑶编制服务业统计数据处理程序。⑷组织对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及指导。⑸负责全市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⑹按规定及时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为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⑺根据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方法。
    2.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⑴根据《沈阳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⑵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数据及调查资料的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⑶开展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⑷做好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以及限额以上单位字典库、限额以下和个体经营户抽样框的维护、更新工作。⑸制定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做好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⑹依法发布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数据。
    3.市统计局各部门之间:⑴按照目前局各处室职能划分,市统计局各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具体为:核算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金融、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统计工作;工交处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行业的统计工作;贸易处负责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统计工作;投资处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业统计工作;服务业处负责组织实施除上述各专业负责以外(如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科学研究,居民服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⑵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由服务业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处室要对相关行业的抽样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其中批发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下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由贸易处按现行方式组织实施。⑶限额以上重点企业调查工作按行业分工由市统计局各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由各相关处室负责的服务业统计调查资料,按照专业分工收集、整理、汇总,在上报的同时报服务业处。
    (二)数据质量控制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1.市和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对各调查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检查。
    2.对抽样调查数据,由市和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统一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估数据的主要依据。各级统计局要对抽查的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6年):
    年底前完成我市开展服务业统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沈阳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的制定和文件下发;二是召开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及具体业务工作会议,动员、安排和部署服务业统计工作;三是完成市统计局与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的业务衔接,根据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与以下单位划分标准,建立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四是建立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和乡镇(街道)服务业统计网络,明确职责,确定职能处室和统计人员;五是完成《沈阳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调查表式的编印、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制工作;六是完成对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及所属乡镇(街道)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数据处理培训等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起):2006年年报起正式实施《沈阳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其中,对个体服务业经营业户(不含确定为重点调查的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根据市统计局统一安排,适时开展。
    本方案由沈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统计 方案 细则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