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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违法案件立卷归档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年11月24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沈统发〔2005〕28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违法案件
    立卷归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局内行政处(室),三支调查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辽宁省统计违法案件程序》的规定,辽宁省统计局于2005年7月1日对现行的统计法律文书进行了重新修订。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案件卷宗管理工作,适应重新修订法律文书的要求,我局重新修订了《沈阳市统计违法案件立卷归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统计违法案件立卷归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统计违法案件卷宗的管理,促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对全市统计违法案件卷宗与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归档卷宗质量的检查。各区、县(市)统计局及局内行政处室、三支调查队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执法卷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统计执法卷宗质量审核把关,并督促结案案件按期归档。
         第三条 坚持案件卷宗谁办案谁整理的原则,案卷由案件承办人搜集各种法律文书、证据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后,按照年度编号、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并将卷宗归档质量作为考核各地区、各单位及各执法人员统计执法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第四条 查处案件使用的统计法律文书一律打字或用钢笔书写。入卷的统计法律文书只保留一份,各栏签字、签发手续要齐全。要认真检查案卷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要及时补齐或补救,对确已无法补救的材料,应做详细的书面说明;文书材料破损不完整的要修补、复制。纸张过大或过小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均以A4纸为准。
         第五条 统计违法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归档:          
    1.卷内目录
    2.来人来电话举报统计违法行为记录
    3.人民来信来访转办通知单存根
    4.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
    5.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6.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
    7.统计违法案件移送书存根
    8.统计检查查询书存根及送达回证
    9.统计检查查询书回执
    10.统计执法检查查封单存根
    11.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存根及送达回证
    12.调查报告
    13.合议委员会合议记录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
    15.陈述和申辩书
    16.听证告知书存根及回执联
    17.听证通知书存根及回执联
    18.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1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0.通报及送达回证       
    21.统计执法责令限期改正书存根及送达回证
    22.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存根及送达回证
    23.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回执
    24.强制执行申请书存根
    25.罚没款收据
    26.统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27.统计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28.统计检查信访复函
    29.转办信访材料办理情况报告书
    第六条 案件文书材料经过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卷内目录”不编页码。卷内的目录要编顺序号。
    第七条 局内各部门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卷宗及案卷归档整理交接单应于本年度11月末前移送至法规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我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统计 案件 归档 规定 通知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