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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
    时间:2006年11月09日来源:沈阳统计信息网
     
     
     
    沈阳市统计局文件
    沈统发〔2006〕34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
    “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局内各处(室)、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和国家、省统计局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统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沈阳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沈阳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规划   
            2.沈阳市统计“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沈阳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规划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保证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使统计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总体目标任务,通过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和促进我市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统计“五五”普法的目标是:通过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广大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使统计普法工作更好地为统计改革和发展服务。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学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统计人员的宪法意识和培养民主法制观念。深入学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的重点工作任务。通过学习国家的根本大法,进一步培育法律意识。使广大统计人员进一步树立遵守法律、求真务实、保守秘密、讲求效率的良好的统计职业形象,努力提高自身的统计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素质。
       (二)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和地方统计法规。深入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培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增强其遵纪守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注重提高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要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扩大统计普法的覆盖面,掀起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的新高潮。
    (三)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要以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为目标,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统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和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善于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三、对象及其要求
        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是: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和承担统计任务的单位及其统计人员(包括兼职统计人员)。普法对象的要求:
    (一)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把统计普法教育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领导干部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力和责任,提高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还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明确,独立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不受任何人的侵犯。篡改或编造统计数据,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打击报复等等,都是统计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二)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带头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和依法行政理论。重点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阳光统计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做到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依法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实行统计监督,依法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能力。
    (三)从事统计法制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真正树立起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观念,进一步提高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统计法的正确实施。
    (四)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单位及其统计人员要重点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要充分认识到准确、及时地申报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全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使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步骤与内容
    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6年)。
      1.成立统计“五五”普法领导机构。10月底前成立沈阳市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12月20日前,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成立相应的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全面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制定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要按市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五五”普法规划,12月底前将“规划”报送市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征订国家、省及市统计“五五”普法辅导材料。统计“五五”普法期间,全市除统一使用国家和省统计局组织编印的宣传材料及有关教材外,市统计局还将组织编写全市统一的统计“五五”普法地方补充辅导材料和有关宣传材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09年)。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每年要制定年度统计普法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项目,强化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文艺演出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
    2.建立健全统计“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大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普法合格证制度;加大对统计普法工作的投入,建立统计普法人财物保障制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建立统计违法案件的定期曝光制度;为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进展情况的检查,市统计局将建立普法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
    3.培训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要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配备、培养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市局将积极组织参加省统计局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工作,在2007年至2008 年底前完成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以及市直各部门和中央、省驻沈单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
      4. 对各级领导干部,主要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函授等方式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向党政领导发送统计法律知识学习材料,要主动与党校、行政学院协调,继续做好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统计法制课和统计知识课的工作,并逐步完善学习内容和学习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能较为系统地学习和理解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5. 对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干部,要建立健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市统计局建立局、处两级领导干部法律法规讲座制度。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也要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要把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列入重点学习内容。
      6.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要采取举办统计法制讲座、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法制教育。要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统计普法教育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培训、年报会议培训、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相结合,要把法律知识列为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7.深入开展统计调查单位及其统计人员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工作和统计服务的全过程。围绕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统计活动,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送法下乡”、“送法到户”活动。 结合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每年12月上旬为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努力拓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统计法制教育的新途径。
      8.积极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完善和推广统计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继续推行全市统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         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市统计局在2009年10月底前制定《沈阳市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对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要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的普法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总结报告与自上而下逐级考核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的验收工作,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的验收。
    市统计局将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全省统计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以及评选、表彰全市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沈阳市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要在市“五五”普法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法规处)统一组织下开展,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二)条件保障。要根据中发〔2006〕7号文件、辽委发〔2006〕18号文件的要求,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统计普法所需的经费列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的各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并尽力解决基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条件,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做到普法工作有领导、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真正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统计系统内部的普法责任分工。市统计局及各区、县(市)统计局有国家调查队的单位,要从普法对象的需要出发,处理好与调查队统计普法工作的关系,并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合理确定各自的普法对象、普法内容和普法方式,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避免重复,避免加重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要重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建设工作,保持统计普法人员的稳定。同时要注意对普法人员的培养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工作水平,为统计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 做好各年度的总结、交流和考核工作。要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及时进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结和考核工作,做好原始资料(文件、报刊、音像材料)的积累工作。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要在每年年末前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材料报市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统计局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并将考核结果同各级领导的奖惩、任免相结合。 
     
     
     
     
     
     
     
     
     
    附件2:         
     
    沈阳市统计“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振洲   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李长斌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克林   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玉涛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
    白  纯   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孟昭霞   市统计局人事处处长
    肇恒军   市统计局综合处处长
    郝云龙   市统计局法规处处长
    代  晶   市统计局培训中心主任
    李  波   市统计局法规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联系人:李彬 赵魁春 联系电话:22953052),负责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                           
     
     
     
     
     
     
     
     
     
     
     
     
                              
     
     
     
     
     
     
         
     


    主题词: 统计 法制 宣传 通知
     沈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