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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21年度沈阳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1年04月01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结合沈阳市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单位。

        二、检查目的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等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五)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

       三、检查方式

        通过“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一)“双随机”抽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通过随机软件在“四上”单位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从全市执法骨干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地区、单位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二)专项检查

    1.对2020-2021年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的真实性开展专项检查。

    2.根据《沈阳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第六条相关规定,对上级指定和领导批示问题线索等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3.按照《沈阳市2021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安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三)重点检查

    1.根据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对统计工作的配合情况筛查确定的检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

    2.对群众举报、媒体披露、上级统计部门批转的统计违法线索,以及各地区、市局各专业处反映的统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四、时间安排

    1月-3月,准备阶段。开展工作调研,制定工作计划,进行执法业务培训;

      4月-11月,检查处理阶段。实施执法检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移送,按规定进行案件备案;

    12月,总结阶段。总结检视全年工作,完成统计执法案卷的归档工作。

    五、组织实施

    全市执法检查工作在市统计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统计执法处统筹组织,相关处室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组织。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是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求的重要手段,是持续落实国家统计督察整改要求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加强市区两级的对接,加强执法处(科)与业务处(科)间的协调,不断提升工作合力,加大工作力度。

    (二)问题导向,务求实效。着力解决执法薄弱问题,市级执法检查向不具备执法条件的地区倾斜;对于具备执法条件而不执法或长期执法检查数量过少的地区,市局也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着力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反映的报表难、配合度不高的问题;针对国家统计督察发现的问题,持续、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公示曝光力度,切实提升统计执法监督的威慑作用。

    (三)锻炼队伍,提升能力。加强执法业务培训,提高培训层次,邀请专家授课,增加培训频次。加强对全市执法人员的整合使用,增加实战积累,整体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下力气培养统计执法骨干,加强全市执法骨干库的建设和管理。

    (四)规范程序,廉洁守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落实“三项制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被检查对象的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守保密纪律,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021年度沈阳市统计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执法类型

    检查内容

    执法数量(户)

    检查时间

    (一)市本级

    1

    重点检查、专项检查

    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和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36

    4-5月

    2

    “双随机”抽查

    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和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120

    6-9月

    3

    专项检查

    部分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的真实性

    40

    10-11月

    (二)区县级

    原则上要求现已具备执法条件的区不低于10户、县不低于6户;待2020年通过国家统计执法资格考试人员执法证下发后,新具备执法条件的区、县(市)应在年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注:市级执法检查计划为初步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当微调。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2021年度沈阳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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