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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辽宁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时间:2024年01月02日来源:辽宁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时间: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23年年度资料。2024年1月—4月,普查人员将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上门开展普查登记。

    二、普查对象:辽宁省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

    四、普查方式: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对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请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依法对普查数据严格保密。普查数据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特此公告。


    辽宁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