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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时间:2020年10月21日来源:沈阳市统计局

      

        以《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继续做好营商环境的构建和服务工作,共同促进辽宁的全面振兴。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将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需报批,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

        平等:不得限制外来企业、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条例》规定,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服务:水、电等特定行业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条件

        《条例》规定,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信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用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交易记录,以及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企业环境保护信息、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所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审批:企业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条例》规定,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需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此外,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检查: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开展例行检查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应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例行执法检查,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开展例行行政执法检查。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同一系统中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可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收费:清单之外无收费罚缴分离

       《条例》规定,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收费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对企业做出10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在15日内依法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实行罚缴分离制度。